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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花哪了,业主有知情权 “物业费年年交,到底花在哪了?” “如果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公开小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物业公司有权拒绝吗?” 3月25日,让我们从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公布的一个案例中寻找答案。原告白某某系某小区业主,被告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白某某认为,作为小区业主依法享有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知情权,但物业公司未向业主公开物业费收支账目、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向其提供物业费的收支账目、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事项、收费项目、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法官说法:物业应公示物业费收支账目 公共区域使用情况等信息 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速裁团队赵迎娇评析此案认为,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有权依法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电梯广告费、停车费等明细。保障业主知情权,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的关键。物业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知情权处理机制,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合法请求,积极配合、准确全面地提供相关信息,并为业主查阅提供便利。(2026-03-28 沈阳日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0853852744017770
香港社区治理的一个特色:业主立案法团,“独立法人”很重要 这两天在香港参加国际创科展,和生活在香港的朋友聊到他们的社区治理,发现“业主立案法团”是一大特色。虽然这个组织功能上类似内地的业主委员会,但因为它是独立法人,可以签订合同、起诉应诉、管理公共基金,由它生成的决议对全体业主有强制约束力。与此相对,内地的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非独立法人,这在事实上造成小区合同签订主体模糊、公共收益管理混乱,甚至业委会滥用权力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在小区事项表决上,香港的业主大会仅需10%业主(重大事项提高到20%)出席即可召开,决议只要“有效票过半”就算通过,极少出现内地的“表决难”僵局。与此相对,内地的很多小区,越是体量大、户数多的小区,业主大会的表决成功率越低。因为“专有面积+人数三分之二业主参与,参与的过半人数同意甚至是四分之三人数同意”的条款,让小区事项的推进难度不在一个量级。有的小区开发商或大业主持有小区30%面积,直接可以通过自身份额操控表决结果。独立法人身份赋予香港业主立案法团小区治理的自主权,同时权责对等,法团也有“紧箍咒”,需要承担公共区域事故连带责任。比如香港曾发生过一起酒楼坍塌事故,最后业主均摊了2500万赔偿,这样的机制也会倒逼业主积极参与日常的管理与决策。在内地,由于业主责任分散,更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少业主对小区事务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赋予业主大会法人资格,明确权责边界,或许是优化社区治理中很重要的一环。当然,权责对等也是“双刃剑”,香港地方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全香港目前也仅有47%的私人楼宇成立了法团,但从制度上而言还是相对完善。(2025-04-15 上观新闻/解放日报 谢飞君) https://export.shobserver.com/baijiahao/html/892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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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花哪了,业主有知情权 “物业费年年交,到底花在哪了?” “如果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公开小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物业公司有权拒绝吗?” 3月25日,让我们从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公布的一个案例中寻找答案。原告白某某系某小区业主,被告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白某某认为,作为小区业主依法享有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知情权,但物业公司未向业主公开物业费收支账目、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向其提供物业费的收支账目、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事项、收费项目、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法官说法:物业应公示物业费收支账目 公共区域使用情况等信息 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速裁团队赵迎娇评析此案认为,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有权依法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电梯广告费、停车费等明细。保障业主知情权,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的关键。物业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知情权处理机制,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合法请求,积极配合、准确全面地提供相关信息,并为业主查阅提供便利。(2026-03-28 沈阳日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0853852744017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