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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百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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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请三思《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2019年4月29日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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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9 15:19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的了便宜还觉得便宜没有占够呢?

请问你从主帖的哪一句话看到占了便宜了?

说话要有理有据善良!

你连主题内容都没有看过或者根本没看懂、就来信口雌黄胡说八道。你好自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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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声明一下:

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就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这在主帖中有详细的法规依据写明。

并且,主贴下面即上面2楼的两张照片是官方就此开具的证明以及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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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9-5-29 15:44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的了便宜还觉得便宜没有占够呢?

来来来,欢迎加入安居房这个大keng,体验一下作为粘板上鱼肉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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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9 16:37 |只看该作者

支持安居房不能买卖

当年政府便宜给你,现在你要获得产权,是不是看着房价涨了,获得完全产权 赚个几百万?

本帖不欢迎不了解实际情况就胡言乱语信口雌黄不善良的人来随意乱讲。

如果你仔细看了主帖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合约的内容的话,怎么会说出如此无知的话呢?!

看你 以前发的帖子,我都懒得打你的脸
https://szbbs.sznews.com/thread-2974280-1-1.html

以前没申请到安居房,各种抱怨,现在申请到安居房,就开始各种要求

自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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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9-5-29 16: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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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9-5-29 16:46 |只看该作者

支持安居房不能买卖

当年政府便宜给你,现在你要获得产权,是不是看着房价涨了,获得完全产权 赚个几百万?

本帖不欢迎不了解实际情况就胡言乱语信口雌黄不善良的人来随意乱讲。

如果你仔细看了主帖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合约的内容的话,怎么会说出如此无知的话呢?!

看你 以前发的帖子,我都懒得打你的脸
https://szbbs.sznews.com/thread-2974280-1-1.html

以前没申请到安居房,各种抱怨,现在申请到安居房,就开始各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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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要懂得感恩,而不是过河拆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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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9-5-29 17:21 |只看该作者

支持安居房不能买卖

当年政府便宜给你,现在你要获得产权,是不是看着房价涨了,获得完全产权 赚个几百万?

本帖不欢迎不了解实际情况就胡言乱语信口雌黄不善良的人来随意乱讲。

如果你仔细看了主帖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合约的内容的话,怎么会说出如此无知的话呢?!

看你 以前发的帖子,我都懒得打你的脸
https://szbbs.sznews.com/thread-2974280-1-1.html

以前没申请到安居房,各种抱怨,现在申请到安居房,就开始各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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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安居房不能买卖

当年政府便宜给你,现在你要获得产权,是不是看着房价涨了,获得完全产权 赚个几百万?

本帖不欢迎不了解实际情况就胡言乱语信口雌黄不善良的人来随意乱讲。

如果你仔细看了主帖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合约的内容的话,怎么会说出如此无知的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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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没申请到安居房,各种抱怨,现在申请到安居房,就开始各种要求

自私不?

打开你复制的我发的这个链接,上面罗列的都是深圳市发布的和国家的法规规定及法律(详如下面括号里的 ''注'')。

按你说话的逻辑:你是想打深圳市法规规定和国家法律的脸。你得对自己不负责任的信口雌黄承担法律责任了!

(注:据深圳市住建局相关文件,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现有规定依据如下:
.
1.《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公告日期:2012.12.01>
2.《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公告日期2011.04.11>
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公告日期:2010.06.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6. 合约性依据有《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
7. 关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特此申明:本人在深圳论坛上的任何贴内的发言均合情合理合法合规。也正因为如此,本人所发的任何帖才能展现在深圳论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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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读懂本帖在本帖就事论事善良跟帖发言的人、谁是信口雌黄胡说八道随意发与主贴内容风马牛不相及的胡言乱语捣乱的人,一看就一目了然 。

希望跟帖的人理性发言,以免招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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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复制粘贴过来的我发在深圳论坛上的帖子内容全部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百姓、群众)

再次,你在本帖内三番五次信口雌黄,胡说八道,已成事实。

如果你再不好自为之,停止在此捣乱,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你行为。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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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安居房不能买卖

当年政府便宜给你,现在你要获得产权,是不是看着房价涨了,获得完全产权 赚个几百万?

本帖不欢迎不了解实际情况就胡言乱语信口雌黄不善良的人来随意乱讲。

如果你仔细看了主帖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合约的内容的话,怎么会说出如此无知的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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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没申请到安居房,各种抱怨,现在申请到安居房,就开始各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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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要懂得感恩,而不是过河拆桥

你纯粹就是来捣乱的,你从头说到尾说的话和本帖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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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商品房,是政策性微利商品房,买家也花了不少钱——相当于同地段当时商品房的70%,然而却得锁定产权10年。政府的本意也是好的,防止有人来揩油。真正炒房的人,相信他也不愿意等十年吧!所以,买这些安居房的平头百姓,十年后按购房当初约定取得完全产权,政府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是与民争利,还有言而无信的公信力危机。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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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9 21:08 |只看该作者
  对“取得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作为增值收益计算依据提出强烈质疑,强烈建议对老人改为“原购房时市场评估价-原购买价”!我是14年1月购买锦绣观园,当时对于取得完全产权需要补交的差价计算没有任何一个政府红头文件作出具体规定,除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1修正)》中提出类似说法(第41条“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现在出征求意见稿,直接偷换概念,什么叫增值收益,按正常中文理解应该是卖价减去原价!!!现在在我购买5年后才明确提出以“取得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严重忽悠了这5、6年来已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广大业主?如果在我购买锦绣观园前明确告知以“取得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我肯定不会购买,当时房价不见得比周围房价便宜多少(安居房虽号称打7折,但没有赠送面积,均价一算大概只有8折9折),忍受交通极度不便周围配套差及房子严重漏水等质量问题、10年内不能交易或出租…….,现在说要取得完全产权要按取得完全产权时市价补交巨额差价,当夹心阶层人士的钱是从天上掉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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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10:19 |只看该作者

“”新人新办法,老房老办法,“”作为有信用的立法部门,不能用新法去否定老法,因为每次出台时的条件不同,形势不同…………

赞同这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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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10:34 |只看该作者

首先,你复制粘贴过来的我发在深圳论坛上的帖子内容全部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百姓、群众)

再次,你在本帖内三番五次信口雌黄,胡说八道,已成事实。

如果你再不好自为之,停止在此捣乱,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你行为。特此告知。

帖子发出来,还怕别人评论,要怕,你就删除帖子

是非真假,明白人一看就明白

另外一个政策的实施是弥补之前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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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10:37 |只看该作者
站在法律角度 请你不要用 “百姓代表” 这个ID,你代表不了大家

更代表不了广大老百姓 @深圳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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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之前买安居房占了便宜的,都是局外人,不了解情况,甚至不打算了解情况。我们现在的诉求,就是以买房当时的境况来审视现在的立法。当时政府要求我们做的,合同所写的,我们都做到了(不能出租,不能买别的房子,十年不能取得完全产权),房子的状况不佳(地处偏远,交通不便,配套几乎为零,房屋质量很差),我们也认了。我们现在要求的,是政府遵守当年的承诺,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我们的诉求,楼主主帖已经写得很清楚了,要反对,请先认真看过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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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12:59 |只看该作者
安居型商品房,定价是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70%,卖给购房人的。但产权被锁定十年!安居型商品房都在本市偏僻位置,地段不占任何优势!但是平头百姓没钱啊,为了能够老有所依,能一辈子做个光荣的深圳人,咱们也认了,买!。。。。。。然而,现在却有可能要继续为这个决定买单,叔可忍婶不可忍!补钱是万万不能的。我一直持一个观点——这个安居型商品房,是前几年深圳政府的发明,是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微利、购房人买单,不是购房人占了天大的便宜!我也是排队轮候,前面几万人看不上,才轮候上其中一处的,是真金白银花了一辈子积蓄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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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很欢迎真诚善良的网友跟帖表达意见。

本帖不欢迎无事生非 信口雌黄人的人,人贵在有自知之明,像来这里惹是生非专门捣乱的XXXXOOOO,本帖不欢迎你,你不用厚着颜面还赖到我的帖里来风马牛不相及的乱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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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

对于该主帖内容想必你们已有阅读。

该文主张有理有据,规定性依据充分,事实阐述客观真实,逻辑严密,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这一点想必你们一定是认可的(如有不认可,可以在这里辩论)!

真诚的希望你们三思,以诚恳的态度对待已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并体现在即将正式出台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中!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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