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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百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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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请三思《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2019年4月29日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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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发表于 2019-11-10 17:30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市住建局于2019年10月30号开始在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各小区宣读的让大家交那么多钱的补钱公式没有法律依据,该局对该公式找的理由牵强附会驴唇不对马嘴,可是该局却在推行着他们的这个没有根据的公式。哪来如此大的胆量不按购房当时的规定?!难道人治大过法治吗?!

希望不要只是嘴上说“新人新办法 老房老政策”,要实事求是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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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问一句:人治大于法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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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居房?当初的理念是什么?相关文件条例不用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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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发表于 2019-11-11 12:14 |只看该作者
hjr4061

弱弱问一句:人治大于法治吗?

明知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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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请深圳市住建局尊重购房之时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后与配售办法》第36条的规定,安居型商品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就享有无条件的继承权、享有继承法规定的全部权利。

依据:

1.《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后与配售办法》第36条:每一家庭只能拥有一套安居型商品房,发生结婚、赠与、继承等情形而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安居型商品房的,应当由主管部门回购多出的安居型商品房。

2.安居型商品房业主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称谓详见《暂行办法》第28条)。

3.安居型商品房业主对该房屋拥有100%份额(详见份额的函)。

4.对于私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我们的权利;对于公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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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发表于 2019-11-12 10: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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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r4061

弱弱问一句:人治大于法治吗?

hongws2

明知故问

所以不能任人鱼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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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深圳市住建局尊重购房之时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后与配售办法》第36条的规定,安居型商品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就享有无条件的继承权、享有继承法规定的全部权利。

依据:

1.《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后与配售办法》第36条:每一家庭只能拥有一套安居型商品房,发生结婚、赠与、继承等情形而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安居型商品房的,应当由主管部门回购多出的安居型商品房。

2.安居型商品房业主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称谓详见《暂行办法》第28条)。

3.安居型商品房业主对该房屋拥有100%份额(详见份额的函)。

4.对于私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我们的权利;对于公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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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发表于 2019-11-12 15:03 |只看该作者

当时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时明确体现的政策是:让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以比当时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人 优惠的价格获得住房。这就是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初衷和原因。

如果当时购买了安居型商品房的人比当时购买了普通商品房的人的最终结果尤其价格和继承权都还不如的话,那还合理吗?!不合理!那是欺骗!不能打着优待照顾便利为民的旗号挣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约的钱!从逻辑上来说那是对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的坑蒙谎骗!

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的房产份额是100%!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称谓详见<暂行办法>)!安居型商品房不是共有产权房!

1.那当初为什么不买商品房呢?因为安居房便宜。同时期购买的商品房4万,安居房2万,现在市场价5万,如果可以自由买卖,那对买商品房的人公平吗?还符合安居房的初衷吗?
2.当初为什么不买商品房呢?因为买不起。也就是说,安居房给了你买得起房的政策红利,是政府让你从无房住到有房住。也就是说,即便在不能自由买卖的情况下,已经比苦苦攒钱买商品房的人得到了实惠。
3.为什么想自由买卖了?因为房价涨了。
4.提到:“如果当时购买了安居型商品房的人比当时购买了普通商品房的人的最终结果尤其价格和继承权都还不如的话,那还合理吗?! ”  这是什么逻辑? 为什么不合理?为什么买安居房的人要比买商品房的人优越?

以上纯属探讨。至于说安居房质量不行,那就是政府的问题,支持楼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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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时明确体现的政策是:让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以比当时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人 优惠的价格获得住房。这就是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初衷和原因。

如果当时购买了安居型商品房的人比当时购买了普通商品房的人的最终结果尤其价格和继承权都还不如的话,那还合理吗?!不合理!那是欺骗!不能打着优待照顾便利为民的旗号挣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约的钱!从逻辑上来说那是对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的坑蒙谎骗!

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的房产份额是100%!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称谓详见<暂行办法>)!安居型商品房不是共有产权房!

1.那当初为什么不买商品房呢?因为安居房便宜。同时期购买的商品房4万,安居房2万,现在市场价5万,如果可以自由买卖,那对买商品房的人公平吗?还符合安居房的初衷吗?
2.当初为什么不买商品房呢?因为买不起。也就是说,安居房给了你买得起房的政策红利,是政府让你从无房住到有房住。也就是说,即便在不能自由买卖的情况下,已经比苦苦攒钱买商品房的人得到了实惠。
3.为什么想自由买卖了?因为房价涨了。
4.提到:“如果当时购买了安居型商品房的人比当时购买了普通商品房的人的最终结果尤其价格和继承权都还不如的话,那还合理吗?! ”  这是什么逻辑? 为什么不合理?为什么买安居房的人要比买商品房的人优越?

以上纯属探讨。至于说安居房质量不行,那就是政府的问题,支持楼主维权。

1、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时的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是10072元/平方米(详见深圳市住建局的发函:深建函(2019)2422号);我们买的安居型商品房的单价是8600。

2、购房当时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住房。
比10072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低才叫政策优惠,如果比10072还高的话就不叫政策优惠了。

3、安居型商品房购房合同和不动产登记证上明确写明的是: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年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4、购房当时的规定就是对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给政策优惠。因为给了优惠并且相信政府,所以大家才买,不然的话当时就会买10072的商品房了。

应该按购房当时的规定信守承诺的体现公信力和契约精神,而不该出尔反尔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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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3 17:27 |只看该作者
你的意思是,政府违约了。政府有没有告知违约的理由?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建议lz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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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时明确体现的政策是:让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以比当时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人 优惠的价格获得住房。这就是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初衷和原因。

如果当时购买了安居型商品房的人比当时购买了普通商品房的人的最终结果尤其价格和继承权都还不如的话,那还合理吗?!不合理!那是欺骗!不能打着优待照顾便利为民的旗号挣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约的钱!从逻辑上来说那是对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的坑蒙谎骗!

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的房产份额是100%!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称谓详见<暂行办法>)!安居型商品房不是共有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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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政府按现在市场价补缴,那就请政府按现在市场价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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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4 09:31 |只看该作者

当时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时明确体现的政策是:让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以比当时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人 优惠的价格获得住房。这就是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初衷和原因。

如果当时购买了安居型商品房的人比当时购买了普通商品房的人的最终结果尤其价格和继承权都还不如的话,那还合理吗?!不合理!那是欺骗!不能打着优待照顾便利为民的旗号挣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约的钱!从逻辑上来说那是对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的坑蒙谎骗!

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的房产份额是100%!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称谓详见<暂行办法>)!安居型商品房不是共有产权房!

1.那当初为什么不买商品房呢?因为安居房便宜。同时期购买的商品房4万,安居房2万,现在市场价5万,如果可以自由买卖,那对买商品房的人公平吗?还符合安居房的初衷吗?
2.当初为什么不买商品房呢?因为买不起。也就是说,安居房给了你买得起房的政策红利,是政府让你从无房住到有房住。也就是说,即便在不能自由买卖的情况下,已经比苦苦攒钱买商品房的人得到了实惠。
3.为什么想自由买卖了?因为房价涨了。
4.提到:“如果当时购买了安居型商品房的人比当时购买了普通商品房的人的最终结果尤其价格和继承权都还不如的话,那还合理吗?! ”  这是什么逻辑? 为什么不合理?为什么买安居房的人要比买商品房的人优越?

以上纯属探讨。至于说安居房质量不行,那就是政府的问题,支持楼主维权。

1、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时的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是10072元/平方米(详见深圳市住建局的发函:深建函(2019)2422号);我们买的安居型商品房的单价是8600。

2、购房当时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住房。
比10072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低才叫政策优惠,如果比10072还高的话就不叫政策优惠了。

3、安居型商品房购房合同和不动产登记证上明确写明的是: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年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4、购房当时的规定就是对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给政策优惠。因为给了优惠并且相信政府,所以大家才买,不然的话当时就会买10072的商品房了。

应该按购房当时的规定信守承诺的体现公信力和契约精神,而不该出尔反尔与民争利!

本帖最后由 cherrs 于 2019-11-14 09:54 编辑

所以强烈要求按购买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17年持有期到期的“老人”长城里程、19年持有期到期的“老人”龙悦居均按购买当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作为其他老人就区别对待,采用政策更新公布当年(即2019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同样是“老人”,政策难道不该是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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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4 10:24 |只看该作者
所以强烈要求按购买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17年持有期到期的“老人”长城里程、19年持有期到期的“老人”龙悦居均按购买当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作为其他老人就区别对待,采用政策更新公布当年(即2019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同样是“老人”,政策难道不该是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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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4 17:12 |只看该作者
关于楼主列的第五点,关于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时间,对于老人来说,究竟是签订合同满10年后还是签订合同本市社保满15年(或满60岁且购房满10年)后?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但在住建局对征求意见的官方回应中,并未对此明确澄清,身为老人的我忐忑不安,但愿是我杞人忧天。。。
【保障房新政】官方回应:这些建议已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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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按购买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
17年持有期到期的“老人”长城里程、19年持有期到期的“老人”龙悦居均按购买当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作为其他老人就区别对待,采用政策更新公布当年(即2019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
同样是“老人”,政策难道不该是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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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深圳市住建局尊重购房之时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后与配售办法》第36条的规定,安居型商品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就享有无条件的继承权、享有继承法规定的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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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8 10:11 |只看该作者
hjr4061

既然政府按现在市场价补缴,那就请政府按现在市场价回收

这招高!腻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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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已递交给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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