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论坛

搜索 高级搜索
百宝箱
 注册 | 找回密码
楼主: 百姓代表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深圳市住建局,请三思《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2019年4月29日 征求意见稿)!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221
发表于 2019-11-26 17:35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拾昔1

2013年底申购招商锦绣观园时,龙华民治世纪春城的二手房价格才12000左右。
如果加上ZF要求补交的房价,申请招商锦绣观园的单价比当时在民治买商品房的价格少不了几元钱。而商品房的质量、地段、环境和这几年的涨幅甩了安居房几百条街。
这样算起来当时不去买商品真是亏大了!

支持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5Rank: 5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市住建局要有公信力!重视公信力!落实公信力!不要失信于民!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这怎么给人感觉是住建局想怎么割就怎么割!言而无信!这是住建局的错,为什么要让这些夹心阶层的深圳人为住建局的错误买单!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5Rank: 5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IMG_20191127_160210.jpg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支持,强烈支持!
说出安居房心里话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5Rank: 5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购房当时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住房。

(上述重点词: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符合条件)

安居型商品房的性质完全不同于共有产权房(安居型商品房业主是房屋的唯一产权所有人,拥有房产份额的100%;而共有产权房则不是)。
安居型商品房的性质也完全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于购房之时支付了市场价的70%以上的房款<比如招商锦绣观园支付了市场价的78%的房款>;而经济适用房的要求是申请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98万,也就是说申请经适房的家庭为没有房款支付能力的家庭)。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5Rank: 5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购房当时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住房。

(上述重点词: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符合条件)

安居型商品房的性质完全不同于共有产权房(安居型商品房业主是房屋的唯一产权所有人,拥有房产份额的100%;而共有产权房则不是)。

安居型商品房的性质也完全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于购房之时支付了市场价的70%以上的房款<比如招商锦绣观园支付了市场价的78%的房款>;而经济适用房的要求是申请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98万,也就是说申请经适房的家庭为没有房款支付能力的家庭<深圳市经适房政策的使用在2010年就结束了,在2011年之后安置的经适房均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5Rank: 5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对于广大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应当采用购房当时的安居型商品房的规定,而不应当放着购房当时的安居型商品房的规定不用、却非要毫无根据的对广大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采用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更不应当毫无根据的对广大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采用共有产权房的模式。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百姓、群众)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百姓、群众)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购房当时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住房。

(上述重点词: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符合条件)

安居型商品房的性质完全不同于共有产权房(安居型商品房业主是房屋的唯一产权所有人,拥有房产份额的100%;而共有产权房则不是)。

安居型商品房的性质也完全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于购房之时支付了市场价的70%以上的房款<比如招商锦绣观园支付了市场价的78%的房款>;而经济适用房的要求是申请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98万,也就是说申请经适房的家庭为没有房款支付能力的家庭<深圳市经适房政策的使用在2010年就结束了,在2011年之后安置的经适房均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5Rank: 5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一、

购房当时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住房。

半年多来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屡次问深圳市住建局:如果已购安居型商品房最终比购房当时的普通商品房的价格都还高的话,那对已购安居型商品房的上述'政策优惠'体现在哪里?(深圳市已购安居型商品房普遍偏远、质次,配套设施不健全,交通不便利)

深圳市住建局从未就上述提问当面回答,也未给过书面回复。

二、

半年多来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根据购房当时的规定屡次向市住建局要求按购房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
2017年持有期到期的“老人”长城里程家园、2019年持有期到期的“老人”龙悦居均按购房当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而作为本次的其他'老人'(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广大业主)就区别对待、采用政策更新公布当年(即2019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同样是“老人”,政策难道不该是一视同仁?

深圳市住建局从未就上述提问当面回答,也未给过书面回复。

三、

对于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深圳市住建局屡次说如果按绝大多数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小区的要求以购房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的话、那2016年买房的个别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小区补交的钱就会比较多,鉴于对2016年购房的个别小区着想,所以要按政策更新公布当年(即2019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在与24个小区的会上,市住建局还说会与2016年的小区私下再商量)。(如果按政策更新公布当年<即2019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那绝大多数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小区补交的钱就会多)

就上述屡次问市住建局为什么不是个别小区依着多数小区、却要多数小区依着个别小区?为什么市住建局不是根据购房当时的规定为多数小区着想,却只为那为数只是个别的2016年小区着想?

深圳市住建局从未就上述提问当面回答,也未给过书面回复。

(就上述状况市住建局完全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合民意的对绝大多数小区采用购房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对那2016年的个别小区可以依照长城里程家园的方式采用合理区间下线取值的方法解决问题)

四、

半年多来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屡次向市住建局提出:既然深圳市住建局要按现在的(2019)市场价补缴,那就请按现在的市场价回收。

深圳市住建局从未就上述问题当面回答,也未给出书面回复。

五、

另外,就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的房产继承,根据购房之时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后与配售办法》第36条的规定、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就享有无条件的继承权、享有继承法规定的全部权利。5年以来所有相关的规定包括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均未对上述继承权益有所削减,然而2019年10月29号市住建局突然削减并限定上述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的继承权益。问深圳市住建局为什么?

深圳市住建局未就上述问题当面回答,也未给出书面回复。


深圳市住建局口口声声说新房新办法、老房老政策。可是老房老政策却被抛之脑后。公信力在哪里 ?!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2Rank: 2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235
发表于 2019-12-6 09:43 |只看该作者
楼主归纳得不错!感觉一路过来就是被忽悠,而所谓的座谈会,呵呵。。。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一、

购房当时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住房。

半年多来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屡次问深圳市住建局:如果已购安居型商品房最终比购房当时的普通商品房的价格都还高的话,那对已购安居型商品房的上述'政策优惠'体现在哪里?(深圳市已购安居型商品房普遍偏远、质次,配套设施不健全,交通不便利)

深圳市住建局从未就上述提问当面回答,也未给过书面回复。

二、

半年多来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根据购房当时的规定屡次向市住建局要求按购房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
2017年持有期到期的“老人”长城里程家园、2019年持有期到期的“老人”龙悦居均按购房当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而作为本次的其他'老人'(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广大业主)就区别对待、采用政策更新公布当年(即2019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同样是“老人”,政策难道不该是一视同仁?

深圳市住建局从未就上述提问当面回答,也未给过书面回复。

三、

对于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深圳市住建局屡次说如果按绝大多数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小区的要求以购房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的话、那2016年买房的个别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小区补交的钱就会比较多,鉴于对2016年购房的个别小区着想,所以要按政策更新公布当年(即2019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在与24个小区的会上,市住建局还说会与2016年的小区私下再商量)。(如果按政策更新公布当年<即2019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那绝大多数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小区补交的钱就会多)

就上述屡次问市住建局为什么不是个别小区依着多数小区、却要多数小区依着个别小区?为什么市住建局不是根据购房当时的规定为多数小区着想,却只为那为数只是个别的2016年小区着想?

深圳市住建局从未就上述提问当面回答,也未给过书面回复。

(就上述状况市住建局完全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合民意的对绝大多数小区采用购房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对那2016年的个别小区可以依照长城里程家园的方式采用合理区间下线取值的方法解决问题)

四、

半年多来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屡次向市住建局提出:既然深圳市住建局要按现在的(2019)市场价补缴,那就请按现在的市场价回收。

深圳市住建局从未就上述问题当面回答,也未给出书面回复。

五、

另外,就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的房产继承,根据购房之时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后与配售办法》第36条的规定、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就享有无条件的继承权、享有继承法规定的全部权利。5年以来所有相关的规定包括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均未对上述继承权益有所削减,然而2019年10月29号市住建局突然削减并限定上述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的继承权益。问深圳市住建局为什么?

深圳市住建局未就上述问题当面回答,也未给出书面回复。


深圳市住建局口口声声说新房新办法、老房老政策。可是老房老政策却被抛之脑后。公信力在哪里 ?!

支持,说出大家的心声,
请政府回应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237
发表于 2019-12-7 08:51 |只看该作者
支持,当时购买的安居房位置偏僻,周边没有设施,经过大家的努力,现在这么多年过去了,才稍为好一点.加上10年的封锁期,购买当初也没有说明10年满后需要怎么补,这突然就冒出来的办法,应该要大家协商才可以吧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238
发表于 2019-12-7 08:51 |只看该作者
支持,当时购买的安居房位置偏僻,周边没有设施,经过大家的努力,现在这么多年过去了,才稍为好一点.加上10年的封锁期,购买当初也没有说明10年满后需要怎么补,这突然就冒出来的办法,应该要大家协商才可以吧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239
发表于 2019-12-7 20:25 |只看该作者

一、

购房当时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住房。

半年多来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屡次问深圳市住建局:如果已购安居型商品房最终比购房当时的普通商品房的价格都还高的话,那对已购安居型商品房的上述'政策优惠'体现在哪里?(深圳市已购安居型商品房普遍偏远、质次,配套设施不健全,交通不便利)

深圳市住建局从未就上述提问当面回答,也未给过书面回复。

二、

半年多来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根据购房当时的规定屡次向市住建局要求按购房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
2017年持有期到期的“老人”长城里程家园、2019年持有期到期的“老人”龙悦居均按购房当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而作为本次的其他'老人'(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广大业主)就区别对待、采用政策更新公布当年(即2019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同样是“老人”,政策难道不该是一视同仁?

深圳市住建局从未就上述提问当面回答,也未给过书面回复。

三、

对于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深圳市住建局屡次说如果按绝大多数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小区的要求以购房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的话、那2016年买房的个别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小区补交的钱就会比较多,鉴于对2016年购房的个别小区着想,所以要按政策更新公布当年(即2019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在与24个小区的会上,市住建局还说会与2016年的小区私下再商量)。(如果按政策更新公布当年<即2019年>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那绝大多数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小区补交的钱就会多)

就上述屡次问市住建局为什么不是个别小区依着多数小区、却要多数小区依着个别小区?为什么市住建局不是根据购房当时的规定为多数小区着想,却只为那为数只是个别的2016年小区着想?

深圳市住建局从未就上述提问当面回答,也未给过书面回复。

(就上述状况市住建局完全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合民意的对绝大多数小区采用购房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补交差价,对那2016年的个别小区可以依照长城里程家园的方式采用合理区间下线取值的方法解决问题)

四、

半年多来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屡次向市住建局提出:既然深圳市住建局要按现在的(2019)市场价补缴,那就请按现在的市场价回收。

深圳市住建局从未就上述问题当面回答,也未给出书面回复。

五、

另外,就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的房产继承,根据购房之时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后与配售办法》第36条的规定、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就享有无条件的继承权、享有继承法规定的全部权利。5年以来所有相关的规定包括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均未对上述继承权益有所削减,然而2019年10月29号市住建局突然削减并限定上述已购安居型商品房业主们的继承权益。问深圳市住建局为什么?

深圳市住建局未就上述问题当面回答,也未给出书面回复。


深圳市住建局口口声声说新房新办法、老房老政策。可是老房老政策却被抛之脑后。公信力在哪里 ?!

强烈要求住建局给予书面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240
发表于 2019-12-7 20:28 |只看该作者
hjr40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不论是官还是民,都要遵守宪法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快速回复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 登录 后才可以回复,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使用QQ帐号登录
高级模式意见反馈
fastpost
关闭
111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