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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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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7 09: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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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2-03 18:04     深建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23年2月3日
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代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指定居委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遵循非必要不代行以及精简高效、集体决策、信息公开、专业服务、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活动的政策和相关标准。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指导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做好指导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开展居委会代行活动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终止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居委会代行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指定、终止的书面文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积极发挥住宅区基层党组织的作用,领导居委会依法依规开展业主委员会职责代行活动。
  第六条 居委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居委会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具体开展代行工作。
  第七条 居委会接受指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以及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等费用,由街道办事处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依法应当由全体业主承担的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启动
  第八条 住宅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一)已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活动但最终未能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已开展换届工作,但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符合上述情形且住宅区物业管理面临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者管理秩序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需要业主委员会及时解决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开展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指定居委会前,应当在住宅区内以及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公示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的居委会名称;
  (二)代行职责的期限;
  (三)公示期限;
  (四)意见反馈方式;
  (五)街道办事处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以专有部分为单位,按照一户一票原则进行。
  多个专有部分为同一业主的,按一户计票。一个专有部分有多个业主,应当共同推选一人发表意见。专有部分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意见不一致的,以业主意见为准。
  按照本条前款计算的户数总和为总户数。
  公示期届满后,反对代行的意见数未超过该住宅区总户数百分之二十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启动指定居委会代行进程。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书面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将指定的书面文件在住宅区内以及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告。居委会自指定书面文件公布之日起履行代行职责。
第三章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居委会根据指定实施代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依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组织业主共同决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代行原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职责;
  (四)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第十四条 居委会代行本办法第十三条之工作事项,应当通过居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居委会应当就决议事项在会议召开前向住宅区基层党组织征求意见。
  居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居委会应当自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予以公示。
  居委会可以邀请住宅区基层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列席会议,列席的具体人数、组织形式由居委会自行确定。
  居委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过程中,发布与代行职责相关的通知、公告等,应当加盖居委会的印章。
  业主大会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合同文本上应当加盖业主大会的印章。住宅区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合同文本上由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居委会加盖居委会的印章,合同落款为“住宅区名称(代章)”。
  第十六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定方案、公示、组织业主共同决议、招标、定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手续。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临时退出,尚未选聘出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居委会可以从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设立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库中,通过抽签方式,选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应急服务。没有区级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库的,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激励名单中抽签选取。所选物业服务企业无服务意愿的,按上述流程重新选取企业。
  应急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直到业主大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但应不少于6个月。应急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参照市主管部门印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收费标准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住宅区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居委会在受指定代行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相关账目资料移交居委会。居委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转为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进行表决,并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业主大会决定继续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居委会从居委会成员或者住宅区党组织中身份为业主的党员中选取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管理人后,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将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变更为该管理人。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该管理人应当持变更后的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到数据共享银行进行账户信息变更。
  (二)业主大会决定变更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居委会提请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重新使用所在住宅区开设的原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或者在数据共享银行新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并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余额转至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住宅区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的,居委会应当继续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将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余额转至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第十九条 住宅区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居委会应当执行现有的业主大会年度预算方案或者会议决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账目,并按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季度公示账目信息。
第四章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终止
  第二十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中新建住宅区不得超过两年。
  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成功需要实行代行的住宅区,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会终止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代行期限届满的;
  (三)代行期间,联名反对代行的意见数超过该住宅区总户数百分之二十的;
  (四)住宅区因拆迁等原因发生灭失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代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终止代行的书面文件,并在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住宅区和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完成清算、移交工作:
  (一)对居委会履行代行职责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
  (二)将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至业主委员会;
  (三)将清算和移交情况在住宅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第二十四条 居委会终止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就代行工作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撤销。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行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影响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由街道办事处暂缓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者终止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居委会代行职责所涉及的法律、会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予以统筹。
  第二十七条 住宅区业主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在代行期间向街道办事处提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公示和公告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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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7 10:36 |只看该作者
深圳新闻网2022年4月21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舒桂林)3年之内,深圳所有住宅小区都要成立业主委员会!

4月20日,记者获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三年全覆盖的通知》已于近日下发。

文件指出,深圳各区住建局要在坚持“支部建在小区上”的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实现业主委员会应建尽建,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住宅小区业委会的全覆盖。

文件指出,要指导街道办事处核对已成立的业委会信息,确定目前未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在3年内拟成立业委会的时间节点,以此设立本辖区业委会成立率年度目标,逐步实现2024年底全市住宅小区业委会覆盖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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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7 11:44 |只看该作者

深圳新闻网2022年4月21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舒桂林)3年之内,深圳所有住宅小区都要成立业主委员会!

4月20日,记者获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三年全覆盖的通知》已于近日下发。

文件指出,深圳各区住建局要在坚持“支部建在小区上”的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实现业主委员会应建尽建,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住宅小区业委会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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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一个吃力不讨好,还没有收入,还要负责协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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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7 14:16 |只看该作者

深圳新闻网2022年4月21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舒桂林)3年之内,深圳所有住宅小区都要成立业主委员会!

4月20日,记者获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三年全覆盖的通知》已于近日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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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一个吃力不讨好,还没有收入,还要负责协调的地方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应该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让此成为每个社区的标配。业委会如何公开、公平成立并良序运转,事关城市社区千家万户,是民众参与基层治理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社区公共事务主要是招聘、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委会缺位,就会产生大量矛盾: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基本上不受业主的有效监督;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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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7 14:39 |只看该作者

深圳新闻网2022年4月21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舒桂林)3年之内,深圳所有住宅小区都要成立业主委员会!

4月20日,记者获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三年全覆盖的通知》已于近日下发。

文件指出,深圳各区住建局要在坚持“支部建在小区上”的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实现业主委员会应建尽建,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住宅小区业委会的全覆盖。

文件指出,要指导街道办事处核对已成立的业委会信息,确定目前未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在3年内拟成立业委会的时间节点,以此设立本辖区业委会成立率年度目标,逐步实现2024年底全市住宅小区业委会覆盖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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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一个吃力不讨好,还没有收入,还要负责协调的地方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应该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让此成为每个社区的标配。业委会如何公开、公平成立并良序运转,事关城市社区千家万户,是民众参与基层治理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社区公共事务主要是招聘、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委会缺位,就会产生大量矛盾: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基本上不受业主的有效监督;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没说不能成立啊,问题是有没有人去做而已,除非时间比较空闲,不然都上班的话,没空去管这些,不如不做。很多地方的业委会的成员被弄到里外不是人,或者站到和业主对立的那一面,尤其是业委会主任。当然也有好的,但是差的比较多而已。很多不做事情就挂着拿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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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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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说不能成立啊,问题是有没有人去做而已,除非时间比较空闲,不然都上班的话,没空去管这些,不如不做。很多地方的业委会的成员被弄到里外不是人,或者站到和业主对立的那一面,尤其是业委会主任。当然也有好的,但是差的比较多而已。很多不做事情就挂着拿灰色收入。

难产的真的是业主委员会吗?
//szbbs.sznews.com/thread-415084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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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说不能成立啊,问题是有没有人去做而已,除非时间比较空闲,不然都上班的话,没空去管这些,不如不做。很多地方的业委会的成员被弄到里外不是人,或者站到和业主对立的那一面,尤其是业委会主任。当然也有好的,但是差的比较多而已。很多不做事情就挂着拿灰色收入。

难产的真的是业主委员会吗?
//szbbs.sznews.com/thread-4150843-1-1.html

难产的是人,业委会成立的时候一开始是好的,过一段时间就变质,那些人开始膨胀了,尤其是主任。小区越大,主任的权力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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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8 10: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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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是人,业委会成立的时候一开始是好的,过一段时间就变质,那些人开始膨胀了,尤其是主任。小区越大,主任的权力就越大。

真正难产的是顶层设计的法规政策!破除物业“利益共同体”的勇气!缺少的是填”坑”为民的干劲!


社区是城市基层一线,居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区域,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打通城市基层治理“神经末梢”,检验评估基层社区 有没有走群众路线、有没有真正接受群众监督、有没有搞形式主义?
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看 这个社区业委会有没有成立?业委会能不能良序运转?业主大会能不能正常(定期)召开?

社区是城市基层一线,居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区域,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打通城市基层治理“神经末梢”,调查/检验城市基层社区 “街道、居委、物业、住建”之间 有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有没有侵害群众利益、有没有操纵(代言)民意?
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看 这个社区业委会有没有成立?业委会能不能良序运转?业主大会能不能正常(定期)召开?

社区是城市基层一线,居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区域,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打通城市基层治理“神经末梢”,检验城市基层社区 有没有真正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有没有脱离群众、基层工作做的扎不扎实?
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看 这个社区业委会有没有成立?业委会能不能良序运转?业主大会能不能正常(定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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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8 10: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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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说不能成立啊,问题是有没有人去做而已,除非时间比较空闲,不然都上班的话,没空去管这些,不如不做。很多地方的业委会的成员被弄到里外不是人,或者站到和业主对立的那一面,尤其是业委会主任。当然也有好的,但是差的比较多而已。很多不做事情就挂着拿灰色收入。

难产的真的是业主委员会吗?
//szbbs.sznews.com/thread-415084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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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是人,业委会成立的时候一开始是好的,过一段时间就变质,那些人开始膨胀了,尤其是主任。小区越大,主任的权力就越大。

真正难产的是法规政策!破除物业“利益共同体”的勇气!缺少的是填”坑”为民的干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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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说不能成立啊,问题是有没有人去做而已,除非时间比较空闲,不然都上班的话,没空去管这些,不如不做。很多地方的业委会的成员被弄到里外不是人,或者站到和业主对立的那一面,尤其是业委会主任。当然也有好的,但是差的比较多而已。很多不做事情就挂着拿灰色收入。

难产的真的是业主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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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是人,业委会成立的时候一开始是好的,过一段时间就变质,那些人开始膨胀了,尤其是主任。小区越大,主任的权力就越大。

真正难产的是法规政策!破除物业“利益共同体”的勇气!缺少的是填”坑”为民的干劲!

业主委员会,干得好就为业主,干得不好就为物业。完全是人为的,法律法规只能规范到成立,运作完全是人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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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8 11:03 |只看该作者
基层工作干得好不好,最终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抓基层、强党建,目的是让基层党员干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实际行动服务群众,不断巩固党的执政根基。要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聚焦基层治理的堵点、痛点、难点,从小切口入手,办好办实群众的身边事。在基层工作中,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追求,更加注重问题导向,切实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民服务能力,把好事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来源:《 人民日报 》( 2023年02月08日 09 版)《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思想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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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8 12:13 |只看该作者
老百姓花钱买房,房子属于自己财产,然后聘请物业进行管理,物业相当于管家,业委会是代表着业主,由业主选举产生,能上能下,代表业主发声,其实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个事情。物业管理变成了房东,业主变成了租客,业委会变成了一个没有约束的东西,和物业串在一起拿利益,左右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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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8 12: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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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干得好就为业主,干得不好就为物业。完全是人为的,法律法规只能规范到成立,运作完全是人为的。

在当前物业管理“行业乱象行为”频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运作”又有那条法规政策能有效监管呢?
你还是不放心来自社区中的“主人”人多些?
反而更“相信”躺平的“管家”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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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8 13:03 |只看该作者

老百姓花钱买房,房子属于自己财产,然后聘请物业进行管理,物业相当于管家,业委会是代表着业主,由业主选举产生,能上能下,代表业主发声,其实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个事情。物业管理变成了房东,业主变成了租客,业委会变成了一个没有约束的东西,和物业串在一起拿利益,左右不是人。

两字破解困局:

立!立法:顶层设计法规政策,填“坑”堵“漏”!实施对物业和业委会的有效规范监管/覆盖!

破!破除:破除物业“利益共同体”,将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构建物业管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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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8 14:59 |只看该作者

老百姓花钱买房,房子属于自己财产,然后聘请物业进行管理,物业相当于管家,业委会是代表着业主,由业主选举产生,能上能下,代表业主发声,其实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个事情。物业管理变成了房东,业主变成了租客,业委会变成了一个没有约束的东西,和物业串在一起拿利益,左右不是人。

两字破解困局:

立!立法:顶层设计法规政策,填“坑”堵“漏”!实施对物业和业委会的有效规范监管/覆盖!

破!破除:破除物业“利益共同体”,将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构建物业管理新格局!




立法,难:业委会是业主监管的,物业是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而且现在物业也有物业法。物业是业委会或者居委会监管。
破除更难:所谓共同体,主体是谁,谁给利益,没有业委会的默许,物业也不会干出格的事情,因为聘请物业和物业签订聘请合同的是业委会。
想法很好,现实很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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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9 11:39 |只看该作者
物业服务看起来是“小问题”,却是关系到基层治理和群众福祉的“大民生”。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呈现易发多发态势,有些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有些物业公司无法提供让业主满意的服务,相关问题屡次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对此,从不同维度分析,形成不少观点,比如法律法规不完善、社区党建弱化、市场监管缺位、业主委员会功能滞后及纠纷调解机制不健全等。在实践中,一些对症下药的措施有一定效果,而寻求治本之策,还需从更大层面思考。

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现实中,很多物业管理问题都不是偶发、单发的。比如小区公共区域年久失修问题,其中有部分住户生活习惯和公德意识的因素,有物业公司不作为、慢作为的因素,还有一些地方公共维修基金申请困难的因素。诸多因素累积起来,使得不少业主们选择拒缴物业费,由此也引致物业公司营收下降,服务意识和质量随之下降,并形成恶性循环。可见,“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得了标治不了本,相关部门必须要把物业管理当作一项系统工程去抓。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强物业服务监管,提高物业服务覆盖率、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完善城市社区居委会职能,督促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具体来讲,一方面要“硬监管”,比如坚决遏制停水停电、甚至“胶水堵锁眼”催缴物业费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恶意拖欠物业费、严重违背业主义务的行为。另一方面要“软促进”,比如完善招投标制度、强化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红黑名单”、推动优胜劣汰,探索创新物管会与业委会的良性互动。

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发展生活服务业、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强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6个方面对提升住宅物业管理水平和效能提出要求。落实好这些要求,才能形成合力,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破解多元主体利益困局。

在数字时代,给物业管理插上智慧的翅膀,促进线上线下服务的融合发展,是协同高效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物业方来讲,用好新技术和大数据,可以更低成本为业主提供更高效能、更个性化的服务,同时也便于各项服务指标的量化观察,为可能出现的纠纷调解、诉讼仲裁打好基础。对监管方而言,发挥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的作用,便于对收费标准、资金使用、效果反馈等进行更直观、更主动、更及时的监督和优化。其实,信息化的服务与监管就是一个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居住需求、更好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系统,要尽快建好、用好。

停车难、下水堵,楼道乱堆乱放、小区私搭乱建……这些关乎群众生活质量的民生事,需要一件件管好,并统筹考虑短期解决和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切实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不断提升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人民日报评论 | 洪乐风  2022年11月1日  《物业费难收?解决物业管理问题当有系统观念|人民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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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9 12:08 |只看该作者
szotto1

立法,难:业委会是业主监管的,物业是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而且现在物业也有物业法。物业是业委会或者居委会监管。
破除更难:所谓共同体,主体是谁,谁给利益,没有业委会的默许,物业也不会干出格的事情,因为聘请物业和物业签订聘请合同的是业委会。
想法很好,现实很残酷。

你是指现在的哪部“物业法”?但是目前物业管理“行业乱象行为”频出!根据某物业集团CEO公开采访报道:"我们全国的业主大会成立的比例不足30%..."。


你所说的"物业聘请合同"是与谁签的?又是什么原因导致 甲方缺位呢?签署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物业服务合同》能被”代行“吗?,居民评价物业服务的好坏 能被”代行“吗?有谁能为这所谓的"物业聘请合同"不会侵害群众利益 审核把关呢?


俗话说得好:“金杯银杯都不如老百姓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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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9 12:11 |只看该作者
szotto1

立法,难:业委会是业主监管的,物业是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而且现在物业也有物业法。物业是业委会或者居委会监管。
破除更难:所谓共同体,主体是谁,谁给利益,没有业委会的默许,物业也不会干出格的事情,因为聘请物业和物业签订聘请合同的是业委会。
想法很好,现实很残酷。

“社区“大管家”不是社区“大当家” ,物业管理的是物,服务的是人。这个理儿拎不清,很多事儿就搞不顺” (来源:2021年10月10日《新华时评》)。社区的“主人”是广大业主群众,社区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 》。任何通过各种手段运作布局,企图绕过、阻挠、破坏、操控《业主大会》 的行为,就是未经“主人”许可的流氓抢劫行为!哪个小区业委会成立阻力大(长期空缺)或借口各原因采用“居代业”?无法正常召开业主大会?说明那个小区居民切身利益被侵害严重!让各小区业委会能公开、公平的成立并良序运转,能正常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就是为各社区民众办的最大的民生实事!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并不是  稿子念念, 嘴巴说说,墙上贴贴!
古语有:云"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贴近百姓听取民意 坚守立法为民的初心,立法为民,才能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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