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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戎副尉[2级]
“我局执法人员已建议该商户对涉事店员进行批评指正,督促其改正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 执法不能逾越法条,不懂是哪部法,不过对店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有规管的权限深表怀疑。 ‘
你如果不懂法,可以先学习学习法律,至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对你说的已经有明确规定了
没看到“消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有涉及。就像前不久本坛投诉龙岗某桥上摊贩堵路的那位,自己钻牛角尖寻烦恼,别人就当笑话看。
说你不懂法,你还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知道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说你懂法,你看着法条内容还看不到法律的规定,第14条就提到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6条就提到了经营者要恪守社会公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7条提到了经营者要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第27条就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第32条就规定了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对经营者交易行为、服务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写得明明白白,到底是不懂法,还是不识字,还是认为你这样的消费者是可以由得经营者不给你买单结账,不卖给你东西?
市场监督局不是已经给你查明情况了吗?是不符合自己的想法就没完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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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戎校尉[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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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节副尉[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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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平民[1级]
全中国人,全深圳人,都知道,中国大妈最V5, 再牛逼的店员,也不敢得罪这个群体里的人。。。了解一下真象再发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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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节校尉[9级]
本帖最后由 深圳钱诚 于 2023-6-29 09:35 编辑 我们研究院AI是这样表达的: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当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理性对待问题,避免过度反应和情绪化,以免对商家和其他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影响。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商家和消费者都应该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消费环境。让我们一起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努力,让每一次消费都成为消费者心中的美好记忆。 最后说一句:已经处理了,打个句号。这年头,世界这么多事,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已经处理了?不知道怎么处理的,店里也没有人联系我们,市场监督局也没有人联系我们。事发当时也没有任何人跟我妈解释说是系统出问题的原因,反而是店长把我妈袋里的东西都扔了,声称不卖给我妈,这纯粹是糊涂老百姓。
按“消法”,似乎一旦经商就沦为古代“士农工商”的垫底者,哪怕证照齐全,进货正规,依法纳税。任何人都可来到摊前,走进店铺,发表意见及监督,经商者必须恭而顺之。但按民法,市场交易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商家不能强卖,顾客也不能强买,也就是说商家有权拒绝卖东西给顾客。为显公平,对等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似应拟一部“经商者权益保护法”。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也即什么人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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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勇副尉[4级]
发帖的还追着各位回帖的不依不饶没完没了。。。。好害怕。。。。
一个开店的服务业从业者,这样对待顾客,无外乎三种原因:1、嫌赚钱太多,不想干了;2、和某个顾客有仇;3、实在被气得忍不住了。楼主,你选一个?
这个你应该去问问钱*妈的店长,问问他是怎么回事。你让我选,你就把选择项写全了,按照你的说法,就没有经营者的毛病了,就不需要法律了,连市场监督管理局都不需要了。
中国大妈碰到这样的店,还不是被气死,被恶劣对待。真象就是我前面写的,比市场监督管理局去了解到的更恶劣
大概你是钱*妈的吧,不然你怕啥,你来发帖你还怕别人回复?
市场监督管理局都说了,已经对商家进行批评教育了,你还想咋地?你有什么损失可以有理有据地提出来,让商家赔偿。商家和顾客都是有尊严的个体,商家的行为冒犯你母亲了,但商家可能认为你母亲冒犯商家了,不能只听你的一面之词。说破天我都不会相信,商家会无缘无故的这样对待你母亲。这点我想你也清楚,不管你承认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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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授权发布: 2023年6月26日上午,执法人员到龙华街道清湖社区华清大道200号花半里7栋B21进行检查。经查,被诉主体证照齐全,商家表示店铺在6月24日上午因收银台结算时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结算通道要重新排队引起误会,商铺店长称已与您解释说明。因您在该店未实际产生消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调整范围,针对您反映的店员态度恶劣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已建议该商户对涉事店员进行批评指正,督促其改正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你的意思,就是收银台结算时系统出现故障,就可以不按顺序收钱?这种服务差又无良得店家应该让他停业整改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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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万
游击将军[2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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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人员已建议该商户对涉事店员进行批评指正,督促其改正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 执法不能逾越法条,不懂是哪部法,不过对店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有规管的权限深表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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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不懂法,可以先学习学习法律,至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对你说的已经有明确规定了
没看到“消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有涉及。就像前不久本坛投诉龙岗某桥上摊贩堵路的那位,自己钻牛角尖寻烦恼,别人就当笑话看。
说你不懂法,你还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知道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说你懂法,你看着法条内容还看不到法律的规定,第14条就提到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6条就提到了经营者要恪守社会公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7条提到了经营者要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第27条就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第32条就规定了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对经营者交易行为、服务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写得明明白白,到底是不懂法,还是不识字,还是认为你这样的消费者是可以由得经营者不给你买单结账,不卖给你东西?
市场监督局不是已经给你查明情况了吗?是不符合自己的想法就没完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