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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8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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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你怎么看“某市民因‘乱张贴’而收到罚单,在网上发帖抱怨后城管撤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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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05:51 |显示全部楼层 |正序浏览
近日,某市民在自己的店门口玻璃上贴了张“转让信息”,结果收到了松岗城管的200元罚单,理由是“乱张贴”,并责令2天内必须去交罚款。随后该市民在深圳论坛发了个帖子,描述了此次遭遇,并表达了对松岗城管的处罚决定和执法手法的不理解和不满。收到该市民反映的“问题”后,松岗城管决定撤销罚单,改为给予一次警告批评教育。详见:[报料]在自己的店门口玻璃上贴了张转让信息,结果收到了松岗城管的200元罚单
本人认为松岗城管对此事的最终处理方式不妥,原因是:
  • 中国一直在推进“依法治国”,政府各部门也都强调要“依法行政”。
  • 松岗城管最初应该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每处并处二百元罚款。)做出处罚决定的。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宗旨,尽管显得有些不人性化和不合理。

  •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上述条例明确指出须要“责令清理,每处并处二百元罚款“,并且没有包含任何可以“免除罚款”的条件或”漏洞“。也就是说,松岗城管后来撤销罚单的做法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宗旨,也破坏了法规的尊严和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尽管赢得了一些民心,但总体上得不偿失。


从情理上来讲,我认为该市民在开始的时候确实是冤了,而且如果松岗城管”还责令二天内必须去交罚款,否则停我手机号码“,那他们就涉嫌误用上述条例的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冤案“呢?在我看来,有多方面的原因:
  • 相关部门对于上述条例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不了解条例中列举的不少违规行为和惩罚措施,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可通过多渠道发布相关的公益广告,以试图亡羊补牢,减少类似的”冤案“。(普法问题)
  • 上述条例尽管已被修订过多次,但其中的部分条款仍存在不合理、不人性化、不严密、不周到等问题。这些有问题的条款自然会给守法和执法带来一系列问题,即所谓的“连锁反应”(knock-on effect)。例如,上述条例的第三十五条便不够严密和周到,若改为”禁止在公共场所通过张贴、涂写、刻画、摆放、悬挂、广播等方式发布未经批准的广告,但在必要情况下发布的适当的公益性广告(如”此围墙危险,勿靠近!“,”停水(电)通知“等)除外...“则更佳。对于各类民生广告的审批,应当提供便捷和低成本的渠道。此外,第三十五条也许应该改得更人性化(第一次只警告,不罚款;对个人和单位有不同的罚款数额),这样也更利于执行。(立法和执法问题)
  •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政府的工作人员都无视上述条例的第三十五条,随意在公共场所张贴关于治安、消防、防疫、交通、社区活动等的告示,对市容的影响甚至比“转让信息”等还要严重,但他们似乎有特权,无需遵守这一条,这是说不过去的,而且还给公众作出了不好的示范。在整治”乱张贴“时,必须一视同仁,而要做到这一点,立法和执法都得改进。(立法和执法问题)
  • 在深圳的不少地方还有一些所谓的”便民张贴栏“,大都应该是由基层的政府工作人员设立的,这应该是合理和有益的,至少利大于弊。但严格来讲,在这些”便民张贴栏“粘贴广告也违反了上述条例的第三十五条。因此,要不那些设立”便民张贴栏“的人出了问题,要不该条例出了问题。(立法和执法问题)
  • 上述条例之所以有部分条款仍存在不合理、不人性化、不严密、不周到等问题,原因应该是多方面,但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普罗大众,尤其是各持份者(stakeholders)没有充分参与立法。参与制定和修订上述条例的估计大都是政府的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法律界人士等,而商铺的经营者等则参与不足。如果让普罗大众,尤其是各持份者充分参与立法,上述条例必将更完善,同时其被接受程度和被认知度也会更高。(立法问题)

本事件暴露出我们在立法、普法和执法方面长期存在的问题,不仅是《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他各级别的各类法规也存在类似问题。真心希望我们都能直面问题,吸取教训,深刻反思,集思广益,举一反三,一石多鸟,不断推进国家的法治水平。

对于本次事件,您怎么看?欢迎您在此参与投票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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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坛老友

主帖
发表于 2020-5-15 09:08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的酌情权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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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坛老友

发表于 2020-5-15 09:01 |显示全部楼层
在自己门店上贴张转让的告示,不知何错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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