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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你怎么看“某市民因‘乱张贴’而收到罚单,在网上发帖抱怨后城管撤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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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05:5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近日,某市民在自己的店门口玻璃上贴了张“转让信息”,结果收到了松岗城管的200元罚单,理由是“乱张贴”,并责令2天内必须去交罚款。随后该市民在深圳论坛发了个帖子,描述了此次遭遇,并表达了对松岗城管的处罚决定和执法手法的不理解和不满。收到该市民反映的“问题”后,松岗城管决定撤销罚单,改为给予一次警告批评教育。详见:[报料]在自己的店门口玻璃上贴了张转让信息,结果收到了松岗城管的200元罚单
本人认为松岗城管对此事的最终处理方式不妥,原因是:
  • 中国一直在推进“依法治国”,政府各部门也都强调要“依法行政”。
  • 松岗城管最初应该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每处并处二百元罚款。)做出处罚决定的。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宗旨,尽管显得有些不人性化和不合理。

  •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上述条例明确指出须要“责令清理,每处并处二百元罚款“,并且没有包含任何可以“免除罚款”的条件或”漏洞“。也就是说,松岗城管后来撤销罚单的做法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宗旨,也破坏了法规的尊严和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尽管赢得了一些民心,但总体上得不偿失。


从情理上来讲,我认为该市民在开始的时候确实是冤了,而且如果松岗城管”还责令二天内必须去交罚款,否则停我手机号码“,那他们就涉嫌误用上述条例的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冤案“呢?在我看来,有多方面的原因:
  • 相关部门对于上述条例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不了解条例中列举的不少违规行为和惩罚措施,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可通过多渠道发布相关的公益广告,以试图亡羊补牢,减少类似的”冤案“。(普法问题)
  • 上述条例尽管已被修订过多次,但其中的部分条款仍存在不合理、不人性化、不严密、不周到等问题。这些有问题的条款自然会给守法和执法带来一系列问题,即所谓的“连锁反应”(knock-on effect)。例如,上述条例的第三十五条便不够严密和周到,若改为”禁止在公共场所通过张贴、涂写、刻画、摆放、悬挂、广播等方式发布未经批准的广告,但在必要情况下发布的适当的公益性广告(如”此围墙危险,勿靠近!“,”停水(电)通知“等)除外...“则更佳。对于各类民生广告的审批,应当提供便捷和低成本的渠道。此外,第三十五条也许应该改得更人性化(第一次只警告,不罚款;对个人和单位有不同的罚款数额),这样也更利于执行。(立法和执法问题)
  •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政府的工作人员都无视上述条例的第三十五条,随意在公共场所张贴关于治安、消防、防疫、交通、社区活动等的告示,对市容的影响甚至比“转让信息”等还要严重,但他们似乎有特权,无需遵守这一条,这是说不过去的,而且还给公众作出了不好的示范。在整治”乱张贴“时,必须一视同仁,而要做到这一点,立法和执法都得改进。(立法和执法问题)
  • 在深圳的不少地方还有一些所谓的”便民张贴栏“,大都应该是由基层的政府工作人员设立的,这应该是合理和有益的,至少利大于弊。但严格来讲,在这些”便民张贴栏“粘贴广告也违反了上述条例的第三十五条。因此,要不那些设立”便民张贴栏“的人出了问题,要不该条例出了问题。(立法和执法问题)
  • 上述条例之所以有部分条款仍存在不合理、不人性化、不严密、不周到等问题,原因应该是多方面,但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普罗大众,尤其是各持份者(stakeholders)没有充分参与立法。参与制定和修订上述条例的估计大都是政府的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法律界人士等,而商铺的经营者等则参与不足。如果让普罗大众,尤其是各持份者充分参与立法,上述条例必将更完善,同时其被接受程度和被认知度也会更高。(立法问题)

本事件暴露出我们在立法、普法和执法方面长期存在的问题,不仅是《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他各级别的各类法规也存在类似问题。真心希望我们都能直面问题,吸取教训,深刻反思,集思广益,举一反三,一石多鸟,不断推进国家的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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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张贴小广告“名正言顺”了,这下好了,“脏在一起”了
https://share.sznews.com/wap/thread/view-thread/tid/3942273/share_user_id/1333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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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山竹子林 发表于 2020-5-18 15:57
请宝安及松岗城管部门的公务员及领导们(不指临时人员),记住以前朱总理引用过的一句话“吏不畏吾严而畏吾 ...

好一句“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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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非鱼 发表于 2020-5-15 09:01
在自己门店上贴张转让的告示,不知何错之有

暴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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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在这个事之前,90%的市民都不会认为在自家商铺玻璃上贴一个转让字条是违法行为,当然也包括我。我当时看到这个帖子也是一脸懵。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建立了很多自己的条例,但是很多这些条例建立了也就建立了,并没有让普罗大众得到普法宣传教育,所以深圳在这一块还要加强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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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5:17 |只看该作者
地产中介外墙广告纸呢,这个案例明显看到是针对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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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0:28 |只看该作者
自己的店铺算不算公共场所,如果是算公共场所,那你来给你交租金吧!城管部门过度解读法律,过度执法,要把权力用到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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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08:32 |只看该作者

在自己门店上贴张转让的告示,不知何错之有

你站在小店门口,自己身上贴转让的告示,都可以找到处罚你的理由与借口,哈哈,就是这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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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08:29 |只看该作者
z8li1

本帖最后由 z8li 于 2020-5-17 19:53 编辑

法律法规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但只有好的法规能达到这样的目的,不好的法规不但达不到这样的目的,而且还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导致事与愿违。而好的法规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制定出来的,也不是永远无需改动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当中的部分条款显然是不好的法规,这样的问题法规在实践中自然会产生诸多不良后果。
@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3530092016 @后山竹子林 @飘逸公子 @xiegc1 @SZLTCNMGB

被删贴了。我的贴只是说,大家多拍拍公权部门乱贴乱挂乱画。
法的确有好法与不好的法的区别,但再好的法律法规也可能被个别执行者走样。比如本贴中,在小店玻璃门贴转让一事,把法规进行无限延伸,手伸得长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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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8 15:57 |只看该作者
请宝安及松岗城管部门的公务员及领导们(不指临时人员),记住以前朱总理引用过的一句话“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事情分清轻重缓急,并一视同仁,不能做到一视同仁的话,也不能拿着法律的幌子,任由某些人员任性而为,甚至做为教训某些人、发泄情绪的工具!失去人心,人人见之厌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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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7 18: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z8li 于 2020-5-17 19:53 编辑

法律法规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但只有好的法规能达到这样的目的,不好的法规不但达不到这样的目的,而且还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导致事与愿违。而好的法规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制定出来的,也不是永远无需改动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当中的部分条款显然是不好的法规,这样的问题法规在实践中自然会产生诸多不良后果。
@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3530092016 @后山竹子林 @飘逸公子 @xiegc1 @SZLTCNM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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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外乎于人情,一条法律法规制定出来并不代表他是完美无暇的制度,当制度出现不合情理的情况下,特事特办执法部门去修正处罚结果又有何不妥? 赢得民心还得不偿失?民心所向,不是每个部门所想的吗?墨守成规的强硬执法行为你觉得合适吗?普法谈何容易?在中国成千上万的条例中,让大部分百姓能够解读,能够理解,无疑是天方夜谭。现实中百姓很多是不知不觉中就已经违法了,每次都墨守成规强硬执法,恐怕会引起天怒人愤。市容条例制定初忽略了某些细节,商铺需要转让不贴门口往哪贴?如你何说贴哪都是违法的。凡事做不到尽善尽美,制度也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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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15:17 |只看该作者
你要管理你都要一视同仁啊,关健只是把老百姓管的死死的,各种手段都有(停手机号)。其他人只要是个穿制服的人想在哪贴都行,贴多少都行 ,想怎么贴都行,也没见你们城管去管理和处理。他们贴这些东西你们城管就没有要求和规章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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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14:54 |只看该作者
szadd1

主要是所谓公益宣传广告更是乱贴影响市容,而且有些所谓公益贴纸是重复贴,去年贴的没撕掉,今年又继续贴另一边,但一直没人管理。
一大片干净整齐的活动空地,旁边也备有干净垃圾桶,那乱丢垃圾的肯定少。

他们放火是可以的,你要点灯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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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14:27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五条也许应该改得更人性化(第一次只警告,不罚款;对个人和单位有不同的罚款数额),这样也更利于执行。”

赞同楼主的提议。轻微的及尚未发生不良后果的违法,建议采用这种方法,主要原因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充分了解各种的规定。

管理条例中如果未详细规定的,可否再制订细则之类进行细化,详细的内容便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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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13:21 |只看该作者

在自己门店上贴张转让的告示,不知何错之有

因为没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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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知道办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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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11:54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事件确实争议很大,暴露出我们在立法、普法和执法方面长期存在的问题。有争议是好事,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和反思,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很多法规都是在争议中不断被完善,甚至被废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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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11:20 |只看该作者
贴在自己店门上面的字条到底算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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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10:40 |只看该作者
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
玻璃门是外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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