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投诉人:华商国际大厦业主/住户/租户代表
被投诉方:华商国际大厦二楼相关商家及物业公司
投诉请求:
依法责令商家立即拆除占用华商国际大厦二楼整面外墙的大型商业广告牌,并恢复外墙原貌;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共同维护大厦建筑整体风貌和市容环境。
一、基本事实陈述
华商国际大厦位于龙华区龙华镇东环二路(龙华文化广场对面),自2010年建成投入使用的标准写字楼,地上共14层。
大厦二楼商家未经审批,私自在大厦外侧墙壁上安装了大面积商业广告牌,几乎将二楼整面外墙全部占满。该广告牌尺寸巨大、颜色刺眼,与大厦原本简洁大方的建筑外观极不协调。
二、违规事实分析
(一)涉嫌未经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经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户外广告设施。二楼商家设置的大型外墙广告牌,其面积远超一楼门楣招牌的规模,应当依法向城管部门申请审批。从目前情况来看,该广告牌缺乏合法审批手续。
(二)严重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要求,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筑整体风貌和立面特点相协调;同一建筑上的广告设施应成组设置,其类型、规格、造型等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保持整体协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应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的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应妨碍建筑物及其相邻建筑物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二楼商家将广告牌占满整面外墙的行为,与上述规定明显不符。
(三)涉嫌侵犯全体业主共有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深圳市相关规定,大厦外墙面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外墙广告的发布权和经营收益也应当归属业主共同享有。商家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占用大厦外墙设置商业广告的行为,涉嫌侵犯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
此外,该广告牌尺寸巨大、颜色刺眼,严重影响了大厦的整体商务形象和市容市貌,降低了写字楼的品质和市场价值,直接损害业主们的切身利益。
三、法律法规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设置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 :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筑整体风貌和立面特点相协调,不应妨碍其所依附建筑物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不应对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区城管局提出设置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有效期届满后应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投诉诉求
- 立即查处:恳请贵局依法对华商国际大厦二楼外墙违规广告牌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确认其是否取得合法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许可。
- 强制拆除:如确认该广告牌未经合法审批,请依法责令设置商家限期拆除,恢复外墙原貌;
- 加强监管:要求物业公司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大厦外墙广告设施的管理和监督,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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