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实验学校综合楼物业管理责任人按照水费6元/立方米、电费1元/度向住户收取水电费,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街道反馈该处属于商业用电,加收费用无查处法律法规依据。《若干规定》已经明确改行为违法,并且对处罚标准明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已经公布了六批水电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多是城中村的案例,请问这些已有被查处的城中村都不是商业用电吗?此外,粤发改价格〔2021〕402 号仅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非居民),居民电价仍属政府定价。该文件明确保留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政府定价),仅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这不能否定 “居民住宅内的生活用电必须按居民政府定价”,也不能免除物业代收居民水电不得加价的法定义务。街道也混淆 “总表用电性质” 与 “终端住户实际用途”:总表是商业,不等于住户用电就是商业,居民生活居住用途,必须适用居民政府定价,代收费人(物业)无权按工商业市场调节价加价。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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