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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的上一个帖子《物业违规收取高于备案价51%的管理费,业主维权难》,住建局给予了以下回复:
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授权发布:
市民反映核心问题为宝能城花园西区原物业服务企业深圳吉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小区实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在区住建局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情况。经查,我局已于2018年6月21日通过吉祥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该公司提交的合同副本显示,住宅区物业费按3.9元/平方米·月收取。吉祥物业表示,其与开发商另签有补充合同,约定增值服务费为2元/平方米·月。小区入伙后,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住宅物业费为5.9元/平方米·月。以下对市民问题进行解答:
1.物业服务合同并不以其是否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为生效要件,物业服务企业在主管部门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故其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在本局进行备案不影响其合同效力。
2.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相关规定,深圳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房高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最高3.9元/月,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如提供“指导标准”中最高等级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深度,服务收费确需突破最高指导价标准,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单位(或开发商)、业主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3.本局非物业增值服务费用备案部门,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的规定,对于超出指导价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情况,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向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涉及增值服务费用的备案事宜,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
4.吉祥物业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的物业服务费包括增值服务费,因此该案审理将涉及对增值服务费合法性认定。
根据以上回复,现本人再次发帖问政南山住建局:
1、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只是一个形式?南山住建局无需对其合同的内容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监管?就比如吉祥物业在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第六条服务执行标准是二级标准,收费却是3.9元/平方米的一级标准,这种明显对业主不利的条款,应当由谁来监管呢?
2、南山住建局在答复中称“相关合同的效力最终应以法院判决为准”,但法院审判解决的是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民事合同纠纷,而南山住建局的监管职责是查处物业公司的行政违规行为,二者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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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住建局也懒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