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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关注大浪街道公共安全与市容环境的市民,现就华宁路沿线违规安装充电桩一事,向贵办进行第九次正式投诉。此前多次反映该问题后,相关违规设施未得到有效整改,安全隐患持续存在,市容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与公共利益。为维护公共安全、整治市容环境,再次向贵办郑重反映如下情况: 一、具体违规事实 经多次实地核查,华宁路沿线存在多处违规安装充电桩的情况,具体点位及问题如下: 1. 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48-7号、恒昌荣星辉工业园门前市政马路:此处安装的充电桩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核心规范,未达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183—2021)中关于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不小于6米的强制性要求。该行为严重破坏市容环境,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市政公共马路上架设充电桩,不仅占用公共通行空间、影响交通秩序,杂乱缠绕的线路、突兀的设备结构还严重破坏了道路整洁美观的风貌。 2. 华宁路113-1号、华宁路107-1号门前市政马路:此处充电桩同样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与市容违规问题。一方面,违规占用市政道路安装的充电桩缺乏专业规划的供电线路与消防防护设施,长期暴露在外易受碰撞、碾压,极易导致设备损坏、线路破损。另一方面,该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占道违规建设;同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第3.0.4条款中“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的要求,无序摆放的充电桩及杂乱线路严重破坏了道路沿线的视觉整洁度。 3. 新百丽天桥下:此处充电桩直接插入绿化带的安装行为,既存在极端消防安全隐患,又严重破坏生态与市容环境。从安全角度看,绿化带土壤松软且长期潮湿,会导致充电桩基础松动、设备受潮,极易引发漏电、短路等电气故障;同时绿植遮挡会阻碍设备散热,在高温环境下可能诱发设备自燃,且绿化带内植被多为易燃物,火灾发生后火势会快速蔓延,威胁天桥通行人员及周边区域安全。从法规与市容角度看,该行为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禁止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规定,直接破坏绿化植被、占用绿化用地;同时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在公共绿化区域突兀安装充电桩。 二、投诉依据与理由 1. 违反消防安全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根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183—2021)明确要求,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6米,这是保障电气设备运行安全、防范火灾蔓延的强制性规范。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48-7号等点位的充电桩未达到该标准,已构成消防安全违规。同时,所有违规点位的充电桩均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缺乏专业的消防防护设计与运维管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2. 违反城市管理、绿化保护及市容标准相关规定:一是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在华宁路多处市政马路上违规安装充电桩,占用公共通行资源;二是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新百丽天桥下绿化带内安装充电桩,损坏绿化植被与设施,需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区域搭建设施,且违规充电桩及杂乱线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严重影响城市整洁美观。依据上述法规及地方实施办法,此类违规行为可被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贵办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此前已就上述问题先后八次向贵办投诉,贵办曾作出相关承诺,但截至目前,违规充电桩仍未拆除,安全隐患与环境问题持续存在。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行政职责规定,贵办作为辖区内公共安全、城市管理与信访事项处理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处置违规行为,兑现整改与处罚承诺。 三、诉求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与依据,现向贵办提出以下诉求: 1. 立即组织核查处置:恳请贵办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对上述违规安装充电桩的点位进行全面核查,确认违规事实,出具核查结果。 2. 依法拆除违规设施: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拆除华宁路沿线所有违规安装的充电桩,包括市政马路上及绿化带中的违规设施,恢复市政道路通行功能与绿化带原貌。 3. 严格依法处罚:恳请贵办兑现此前承诺,对违规安装充电桩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罚,以儆效尤,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4. 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以此次投诉问题为契机,对大浪街道辖区内尤其是华宁路沿线的充电桩安装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置其他潜在的违规安装、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5. 书面答复处理结果:请贵办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述问题的核查情况、处置措施、处罚结果及长效监管方案以书面形式答复本人。 本人已第九次就该问题进行投诉,深切期盼贵办能够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不再推诿拖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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