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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三年约逼四月走
如此 “短择” 透支企业长久信用
小韩(化名)今年初刚从澳洲一所QS排名前二十的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海投百余份简历,也收到不少企业的面试通知,最终被福田区一家民营企业录用,七月初前往这家企业签了三年的合同,十二月初公司人事让小韩提交辞职申请。一纸三年劳动合同,本是企业与员工双向奔赴的信任契约,是员工安身立命的保障,亦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石。然而部分企业却将这份契约异化为束缚员工的工具,前脚与劳动者敲定三年合作之约,后脚便通过种种手段,逼迫员工入职仅四月便无奈辞职,这般操作看似钻了用工的空子,享受了安排应届大学生就业补贴的红利,实则是砸了自身的招牌,更是对劳动法规与职业伦理的双重践踏。
企业此举,打的无非是 “降低用工成本” 的小算盘。三年合同能稳住招聘预期,减少频繁招工的人力损耗,而逼迫新员工短期离职,是为了规避试用期后的正式薪酬标准、社保公积金足额缴纳义务、年终员工福利的支出,利用新人的热情完成阶段性工作后便 “卸磨杀驴”。这种短视的利己主义,看似省下了一笔用工开支,实则付出了更为高昂的隐性成本。离职员工的负面口碑会在行业内快速传播,不仅会让后续招聘难寻优质人才,还会损耗企业,久而久之形成 “招不来、留不住” 的循环。更重要的是,频繁更换员工会导致工作衔接断层、项目推进受阻,团队凝聚力荡然无存,所谓的 “降本增效”,最终只会沦为 “损人不利己” 的空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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