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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本人所购房屋在装修期间即发现卫生间结构板存在严重渗漏质量缺陷,开发商与物业互相推诿、拒不履行法定保修责任,导致问题恶化至殃及楼下邻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已严重危及本人及相邻业主的基本居住权与财产安全。
事实与经过:
本人于2021年12月倾尽积蓄并申请银行贷款,购买了龙华区天屿花园小区的安居型商品房一套。房屋为毛坯交付。在收房后的装修过程中,于2024年8月20日发现卫生间沉箱存在严重漏水现象,漏水点清晰地位于结构楼板内预埋的电气底盒周边。此时,楼下邻居房屋尚未装修,漏水为向下渗漏至裸露的楼板,此过程本人拍摄了照片与视频为证。
发现问题后,本人立即通过书面形式向小区前期物业公司报修,要求其履行沟通协调开发商进行维修的职责。然而,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互相推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为推进装修,本人在此期间曾多次尝试自行做防水处理,并因此导致工程停工近一个月,额外产生人工费用、误工费用等损失累计超过2万元人民币。
在问题根本未解决的情况下,本人被迫继续施工并入住。然而,入住后不到一个月,即发现漏水问题持续恶化,已直接渗透至楼下邻居的卫生间顶棚,导致楼下邻居也无法正常入住。至此,因开发商遗留的质量缺陷,已造成两户家庭无法正常居住使用房屋。自2025年11月4日起,楼下邻居持续与物业沟通,但物业方罔顾早在装修前期就已发现漏水的事实,将责任全部推卸给本人,声称是“装修防水未做好”,拒不承担联系开发商维修的责任。
万般无奈之下,本人于2025年11月11日举家搬离房屋,于2025年12月2日12时34分拨打了深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求助,但截至本材料提交之日,未收到任何实质性回复或处理。目前,本人与楼下邻居均处于“有家难归”的状态,本人被迫暂住老家,但因工作地在深圳,不得不承受高昂的往返通勤成本,同时还需每月偿还高额房贷,身心承受巨大压力,正常工作与生活秩序已被彻底打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该保修期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房屋交付不久即发现渗漏,显然在法定保修期内。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十四条规定:“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这明确了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是向业主承担保修和赔偿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政策精神全国通用)在2024年发布的专项通知中更是强调:“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并要求对住宅卫生间等渗水问题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解决。
物业公司的责任在于“协调与报告”,而非推诿。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商选聘(是否合法,是否备案),其核心职责之一是在保修期内作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沟通桥梁,协助业主联系开发商处理保修事宜。物业公司简单的“推责”行为,不仅未履行合同义务,更因拖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漏水属于主体结构关联部位质量缺陷。
漏水点位于结构板内预埋电盒周边,这属于主体施工阶段的隐蔽工程质量问题,与本人后续的装修防水层施工无直接因果关系。这进一步证实了漏水根源在于开发商的施工质量缺陷,而非本人装修所致。
遭受的损失与具体诉求:
鉴于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此次事件已对本人造成以下严重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 装修停工损失、额外防水施工费用、因漏水导致的返工修复费用等,初步估算已超过2万元。
间接持续损失: 因房屋无法居住,被迫异地居住产生的高额通勤费、误工费;个人时间与精力的巨大耗费;仍需按期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
生活与精神损害: 基本居住权利被剥夺,家庭生活秩序被打乱,夫妻为此多次争吵,与邻居关系陷入紧张,长期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为此,本人郑重提出以下诉求,恳请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并督办解决:
责令开发商立即履行保修义务: 立即派出专业团队对本人房屋及楼下邻居房屋的漏水问题进行彻底勘查、维修,并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维修方案与验收报告,确保一次性根治漏水问题,并赔偿因漏水对楼下邻居造成的损失。
追究开发商拖延保修的责任: 责令开发商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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