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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关于深圳*祥服务集团违规收费问题的补充核查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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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6 00: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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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本人此前举报深圳*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祥物业”)通过阴阳合同收取高于备案价51%管理费的问题,贵局已作出答复,但该答复未回应核心质疑,且核查流于表面,未能触及违法违规本质。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依据,提出以下几点需深度核查的问题,恳请依法履职查清真相,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
1.贵局回复*祥物业已于2018年6月1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协议》,但贵局是否核查过*祥物业在贵局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8年6月19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生效后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的补充,该《补充协议》不符合补充协议的性质与时间逻辑,本质是*祥物业为了为隐性加价、规避政府指导价监管而虚构的合同关系,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物业所在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但经向深圳市南山区住建部门查询,未能获取《补充协议》的备案信息。既然《补充协议》早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为何备案的时候不一同报送呢?*祥物业是否在规避监管?补充协议约定的增值服务费是否计入公司账簿,是否足额申报纳税?希望相关部门也能介入调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关键条款,直接要求合同需明确服务内容;同时还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也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而*祥物业所说的《补充协议》中仅单方面约定增值服务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未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应尽的义务,属于“只收费、不服务”的霸王条款。难道贵局也认为这也是合规合理的吗?
4.*祥物业在住建局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第六条服务标准按二级服务标准执行,但是为什么可以在收费标准中按一级(最高级)3.9元/平方米来收取呢?贵局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未发现该核心矛盾,反而答复“收费符合政策要求”,暴露出监管流程不严谨、核查不深入的严重问题。

综上所述,*祥物业通过“倒签补充协议、隐瞒备案、服务与收费错配、模糊服务内容”等一系列操作,变相提高物业费51%,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市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严重侵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贵局此前的答复未能查清事实、纠正违规,反而纵容了违法行为的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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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8 09:00 |只看该作者
补充说明:在我的第一个帖子发出后,南山住建局回复高度重视并开展了核查工作,但是本人及小区其它业主均未收到任何需要配合核查工作的通知或问询。如果核查工作只是单方面的向吉祥物业问询,缺乏业主方的证据佐证和情况反馈,那很显然结果是片面的、有失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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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得到公正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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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9 09: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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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备案是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其核心目的是确保收费合法合规、服务透明化,同时保障业主权益。备案要求物业企业公开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依据,避免擅自涨价或违规收费;备案为业主提供维权依据、维护业主权益。若物业未按合同提供服务或收费超标,业主可依据备案文件要求整改或投诉;备案制度是要促使物业企业规范运营规、服务透明化、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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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中仅单方面约定增值服务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未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应尽的义务,属于“只收费、不服务”的霸王条款。难道没人可以管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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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9 15:21 |只看该作者
业委会干啥吃呢  把物业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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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1:23 |只看该作者
党员干部倾听原汁原味的民意,从中找准工作短板和改进方向;群众了解政策的来龙去脉,更好理解治理背后的考量。如何实现党员干部与群众的高质量互动,是基层治理必须直面且不断破解的现实课题。北京丰台区创新机制,组织街镇干部向群众报告工作,并把“汇报台”搬到了老百姓家门口。26个街镇轮流向群众报告工作成绩单,1.1万名居民到场,触达人次过百万。讲实事、算细账、找问题、想办法,干部与群众面对面,用大白话沟通,展现了一幅良性互动、共促善治的生动图景。是否善于与群众面对面沟通,是干部作风和能力的试金石。对工作情况是否熟稔于心,对群众冷暖是否记挂于心,面对面的感受最直接,来不得半点虚假。 邀请群众到场的意义,在于通过有效沟通形成解决问题的共识。何为有效?党员干部倾听原汁原味的民意,从中找准工作短板和改进方向;群众了解政策的来龙去脉,更好理解治理背后的考量。(来源:人民日报 2025年12月10日 《良性互动促善治(人民时评)》)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5/1210/c1003-40620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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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2: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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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8:13 |只看该作者

希望可以得到公正的回复!

坚持“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多干群众急需的事,多干群众受益的事,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哪里有人民需要,哪里就能做出好事实事,哪里就能创造业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使现代化建设成果惠及人民是政绩;聚焦急难愁盼,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政绩;守住绿水青山,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是政绩;加强基层治理,把问题解决在一线、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样是政绩。凡是有利于人民的事,必须事不避难、义不逃责,大胆地干、坚决地干。“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政绩好不好,要让群众当阅卷人,由群众来评判。必须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绩的最终标准,追求人民群众的好口碑、历史沉淀之后的真正评价。(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5-12-15 《为人民出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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