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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本人此前举报深圳*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祥物业”)通过阴阳合同收取高于备案价51%管理费的问题,贵局已作出答复,但该答复未回应核心质疑,且核查流于表面,未能触及违法违规本质。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依据,提出以下几点需深度核查的问题,恳请依法履职查清真相,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
1.贵局回复*祥物业已于2018年6月1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协议》,但贵局是否核查过*祥物业在贵局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8年6月19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生效后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的补充,该《补充协议》不符合补充协议的性质与时间逻辑,本质是*祥物业为了为隐性加价、规避政府指导价监管而虚构的合同关系,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物业所在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但经向深圳市南山区住建部门查询,未能获取《补充协议》的备案信息。既然《补充协议》早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为何备案的时候不一同报送呢?*祥物业是否在规避监管?补充协议约定的增值服务费是否计入公司账簿,是否足额申报纳税?希望相关部门也能介入调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关键条款,直接要求合同需明确服务内容;同时还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也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而*祥物业所说的《补充协议》中仅单方面约定增值服务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未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应尽的义务,属于“只收费、不服务”的霸王条款。难道贵局也认为这也是合规合理的吗?
4.*祥物业在住建局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第六条服务标准按二级服务标准执行,但是为什么可以在收费标准中按一级(最高级)3.9元/平方米来收取呢?贵局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未发现该核心矛盾,反而答复“收费符合政策要求”,暴露出监管流程不严谨、核查不深入的严重问题。
综上所述,*祥物业通过“倒签补充协议、隐瞒备案、服务与收费错配、模糊服务内容”等一系列操作,变相提高物业费51%,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市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严重侵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贵局此前的答复未能查清事实、纠正违规,反而纵容了违法行为的持续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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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得到公正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