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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尊敬的工作人员,今天我要爆料一家医院,全名叫深圳正*医院,我于2025年10月14日开始在该院工作,于11月14日结束15日办理离职。
面试时和老板确认工作内容是做内镜护士,底薪八千 绩效另算,试岗一周结束后,在开始为期两个月的试用期前,我向该院负责人卫总提出签署试用期劳动合同,被“其他员工都未签署劳动合同你的也不着急”为由搪塞过去,且工作一个月内未购买社保。
入职该医院后我发现该医院每日患者极其少,工作内容多是打扫医院卫生拖地擦桌子,浇花,喂鸟,不符合内镜护士工作内容,不符合我的职业规划。所以在结束了11月14日的工作后,由于卫总不在医院所以在微信上和他提出了离职并告知了护士长,15日我到院于护士长交接工作,护士长说明工资由卫总在微信上发放,我私下打卫总微信电话不接,手机电话也不接,14日约他到深圳正*医院面谈也见不到人,不知道对方是否打算拖欠工资呢。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工资结构和利构成,正*医院属于侵犯劳动者知情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若试用期一个月未超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若试用期一个月已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用人单位的行为则违反了法律规定,需依据第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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