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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西乡街道轻铁西花园九巷一号“居安小家”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存在以下明显不合规的情况:
1、租赁合同为一年一签,押金为两个月租金。如实际租期超过一年,仍需重新签订半年或一年期合同,且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押金不予退还。
2、退房时,房东单方面要求收取洗衣机、空调及房间清理费,共计350元,该笔费用既未在租赁合同中列明,签约前也未向租户提前告知。
以上问题此前已反馈过一次,但相关处理仅围绕“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展开,未能触及问题本质。核心争议在于这些做法本身的合理性与合规性,而非仅取决于双方是否“同意”。
基层治理不应只是“和稀泥”,法律原则也不应因协商而随意退让。问题关键在于:为何此类不合理标准能够长期存在,迫使众多租户被动接受?公共管理应当推动建立清晰、公平的租赁标准,让规则本身具有约束力,而不是在每一次争议中充当“调解人”,任由原则被架空。
如果仅以“双方同意”作为解决依据,哪怕内容违背基本公平原则也被认可,那么类似投诉将持续涌现,更多租户将继续在沉默中承受不公。我们需要的是制度性规范,而非个案式的妥协。有时候基层治理做了很多事情,但是公众却并不买单。试问没有原则的协调怎么能让矛盾从源头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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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行“民意速办”的初衷是降低民众维权成本。然而,街道办在处理租房纠纷时,将一切问题简单归结为“合同纠纷”,对“合同本身”的不合理收费与霸王条款却视而不见、不予监管。这种对源头问题“不监管”,只让民众自行“打官司”的做法,实质上架空了监管职责,也让“民意速办”的效果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