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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3月17号19时16分许,驾驶粤B46**9D号大型客车从深大总医院行经幽兰路口时,我按要求停车观察、礼让行人,安全起步,突然道路左侧窜出一台逆行两轮电动车,我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由于电动车车速太快,加上道路左侧两台违停货车挡住电动车驾驶员视线,导致发生碰撞事故。交警判定电动车驾驶员主责,两台违停货车次责,我方次责。
我对交警判责有异议:我驾驶大型客车在路口、班马线按要求停车观察并确认安全后通行、并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描述的“未注意观察道路左侧交通情况,疏忽大意”行为,并无过错。恳请南山交警大队重新审核此次事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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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那有没有检测电动车电机电瓶有没有超标呢?当时电单车车速是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