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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请问这个物业运营主体的这种操作是否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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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10: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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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黄贝岭街道办的说法,深圳三九阳光物业管理公司系与深圳市三九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

但是在深圳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查到,注册地点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01号丹枫白露”的地址的就有三家公司。并且这三家公司都是以“深圳三九阳光物业管理公司”开头。
商事主体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日期
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        440301103753134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号丹枫白露苑群楼三楼303室        2008-12-08
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停车场        440301103663257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01街丹枫白露苑        2004-08-02
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40301103268388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号丹枫白露苑裙楼三楼东南角部分301-302室        2002-10-30

其中的疑点有:
1. 根据黄贝岭街道办发言人的说法,当初签订物业合同主体的一方应该是于2002年成立的“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年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该公司一直以2008年新成立的“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为经营主体在丹枫白露执行物业服务,比如以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出季度财报,详情请看这篇帖子这样的物业公司,请都请不走! - 我说深圳事 - 深圳论坛。但是业主们的物业费一直是交给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中银账户,账户号:7549 5793 0182,中国银行深圳市文锦渡支行,名称: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 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过期时成立了一家名字极具迷惑性的公司代替以前的物业公司,但最初的物业合同又死都不肯给任何业主/业委会查看,但物业费却用以前签物业合同的账号收。就问这是否是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营规范? 一家公司是否可以用名字相似的空壳公司来“继承”以前合同的收益,但并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即不提供物业服务)?
3. 请留意这两个名字极其相似的公司,其注册号及法人都是完全不同。这跟现在的培训机构找“背债人”跑路的套路有异曲同工之妙。请问我们的街道办、我们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我们的住建局,作为一个认字的公民从公开的信息中都能找到的不合理的事情,可它就在你们眼皮底下发生了17年之久。我们作为业主交了20+年的物业费,不光从来没有见过《物业服务合同》,对于这里发生的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投诉到12345市长热线已经几百条,但从未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请各个执法部门对于我们的疑问给一个合法合规的回复。

三九阳光物业.png (67.12 KB, 下载次数: 2102)

三九阳光物业.png

三九阳光物业丹枫管理处.png (54.25 KB, 下载次数: 1747)

三九阳光物业丹枫管理处.png

黄贝岭街道办的官方回复.png (164.12 KB, 下载次数: 1768)

黄贝岭街道办的官方回复.png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查到3家公司.png (109.59 KB, 下载次数: 175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查到3家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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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楼
发表于 2025-1-17 10:48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丹枫白露苑的相关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反映物业管理处不公开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我局已督促物业管理处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查阅服务,业主如需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可径直前往物业管理处查阅。
  关于咨询“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之间的运营是否规范的问题,据物业管理处反馈,“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为“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丹枫白露苑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日常业务由其分支机构“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落实执行。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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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7 17:19 |只看该作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授权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经查,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管理需要,设立下属分公司,分别为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停车场,其中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是负责丹枫白露项目的全面主要服务分公司;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停车场是为丹枫白露小区配套设施服务的,因需办经营许可证要求而申请设立的分公司,上述公司的设立均合法。
  关于停车场收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停车场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物业公司需要依法明码标价,暂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关于小区在未成立业委会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事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超出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管辖范围,如需查看,可向物业公司咨询;关于相关停车场、物业服务费用的流向情况,亦超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围。
  接下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问题主管部门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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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11:45 |只看该作者
为了“物业共同体”的利益,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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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12:05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下,谁都知道停车场收入是一块巨大的肥肉,这个垃圾物业于04年单独拆分出来一个公司管理停车场收入就是想单独拿走停车场收入。
我们业主只想知道,关于停车场收入当初在那份从没有业主/业委会看过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停车场收入部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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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12: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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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14:25 |只看该作者

为了“物业共同体”的利益,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https://szbbs.sznews.com/thread-4307573-1-1.html
https://szbbs.sznews.com/thread-430815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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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09:04 |只看该作者
弱弱的告诉你,丹枫是三九集团的自有物业。是属于拆了重建的。自有物业自行成立管理物业企业是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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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09:49 |只看该作者
szotto1

弱弱的告诉你,丹枫是三九集团的自有物业。是属于拆了重建的。自有物业自行成立管理物业企业是没有问题。

此“物业项目产权”是自有?还是已经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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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09:55 |只看该作者
作风建设,一定要站稳人民立场。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焕发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坚决同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作斗争。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所以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和高压态势,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将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以好作风凝聚正能量。廉洁自律的修身追求,崇尚实干的干事氛围,为改革攻坚、经济向好提供坚强保障,为社会发展、文明进步注入清风正气。(来源:人民日报  2025年01月16日 05 版 《以好作风凝聚正能量(评论员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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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16:46 |只看该作者
szotto1

弱弱的告诉你,丹枫是三九集团的自有物业。是属于拆了重建的。自有物业自行成立管理物业企业是没有问题。

感谢您的信息,作为业主那我们想知道:
1. 就算他另外成立物业公司来管理,我们业主根据什么物业合同给原来的物业公司交物业费?换句话说,我是不是可以不交?他们崔我们交物业费的依据是什么呢?
2. 您的信息解释了,为什么做为独立业主,我们的公共利益一直被侵犯,一直交物业费却得不到物业服务,还要被物业骑在头上,甚至被他们当猪仔卖掉给他们集团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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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 12:10 |只看该作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授权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经查,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管理需要,设立下属分公司,分别为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停车场,其中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是负责丹枫白露项目的全面主要服务分公司;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停车场是为丹枫白露小区配套设施服务的,因需办经营许可证要求而申请设立的分公司,上述公司的设立均合法。
  关于停车场收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停车场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物业公司需要依法明码标价,暂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关于小区在未成立业委会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事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超出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管辖范围,如需查看,可向物业公司咨询;关于相关停车场、物业服务费用的流向情况,亦超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围。
  接下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问题主管部门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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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理解为:
1. 物业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直接“继承”之前公司的合同和收益。
2. 只要物业公司不公布合同,住建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管,作为业主只能单方面履行合同“即按月交物业费”,怎么投诉都无法看到原始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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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 15:02 |只看该作者

是否可以理解为:
1. 物业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直接“继承”之前公司的合同和收益。
2. 只要物业公司不公布合同,住建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管,作为业主只能单方面履行合同“即按月交物业费”,怎么投诉都无法看到原始合同的内容。

物业公司“不公布合同”拿不出合同)就相关监管部门就应该视为“无合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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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 15:18 |只看该作者
为提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精准性、规范性,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了7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对外发布,相关案例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和行政审判在强化公益保护方面的独特价值。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处于维护公益的第一顺位,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一旦不依法履职或怠于履职,就违背了国家和社会对相应行政权力设置的初衷,可能对公益造成侵害或使公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发挥公益之诉、协同之诉、督促之诉的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来源:法治日报 时间:2025-01-15 《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助推依法行政》)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01/t20250115_6797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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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2 11:43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丹枫白露苑的相关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反映物业管理处不公开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我局已督促物业管理处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查阅服务,业主如需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可径直前往物业管理处查阅。
  关于咨询“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之间的运营是否规范的问题,据物业管理处反馈,“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为“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丹枫白露苑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日常业务由其分支机构“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落实执行。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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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这么麻烦,这个物业合同在深圳市住建局官方公众号上本来就有可以查询的地方,且该合同也是所有业主都有权查看的吧?请将它上传到深圳市住建局公众号的对应地方。
原因:
1. 所有业主都有权查看,且有些业主并不住在这里,放在网上方便所有业主。
2. 深圳市住建局公众号上本来也有一个地方是供物业公司上传物业合同的,且现在国家推行“无纸化”“信息公开透明”。请按照规范来做事情。
3. 物业对我们业主向来都是霸权,我们对他们只有给钱当孙子的份,我们不敢直接去找物业公司查看任何有关我们业主权力的事情,我们是弱势群体一直敢怒不敢言,不敢去找他们。而你们住建局对物业公司有监管职能,只有你们可以对他们提要求。恳请住建局的公务员们帮我们这个忙。不然,您给的这个回复看似给了答案但实际也无法落地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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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3 11:58 |只看该作者

何必这么麻烦,这个物业合同在深圳市住建局官方公众号上本来就有可以查询的地方,且该合同也是所有业主都有权查看的吧?请将它上传到深圳市住建局公众号的对应地方。
原因:
1. 所有业主都有权查看,且有些业主并不住在这里,放在网上方便所有业主。
2. 深圳市住建局公众号上本来也有一个地方是供物业公司上传物业合同的,且现在国家推行“无纸化”“信息公开透明”。请按照规范来做事情。
3. 物业对我们业主向来都是霸权,我们对他们只有给钱当孙子的份,我们不敢直接去找物业公司查看任何有关我们业主权力的事情,我们是弱势群体一直敢怒不敢言,不敢去找他们。而你们住建局对物业公司有监管职能,只有你们可以对他们提要求。恳请住建局的公务员们帮我们这个忙。不然,您给的这个回复看似给了答案但实际也无法落地解决实际问题。

只有使相关部门(人员)“腰杆挺起来”,才能 不回避、躲闪问题,才能 履行好 本职(主体)责任,才能 有真正的担当与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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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1 11:40 |只看该作者
聚焦群众期盼,成都市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梳理物业管理领域乱象,坚决查处一批腐败案件、破立并举实施专项整治、健全完善一揽子制度机制、推动解决一系列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物业管理领域专项整治开展以来,该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问题线索136个,立案86件,处分76人,推动建章立制64项。全域联动,深挖彻查物业管理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深入剖析物业管理乱象根源,推动重构行业生态;多元参与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成效让群众可感可及物业好不好,群众说了算。2024年以来,成都“智慧物业”系统进一步优化,物业招标、备案、服务、业主自治等全流程线上运行,业主端“线上投票”“码上办”“资金查询”等便民功能同步上线,覆盖7586个物业管理项目。不仅如此,小区业主还可以实时查看物业管理公司信息,包括项目管理人,表彰承接、信用积分、等级排名等,并能对其打分、提出意见,打分结果还将纳入信用积分考核。截至目前,该系统“码上办”模块累计受理业主诉求1.6万件,办结率99%。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广大群众的朴素愿望,要以钉钉子精神整治物业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保持常严不松,促进常管不怠,实现长效治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2-21 《正风反腐在身边·变化看得见丨居有所安》)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502/t20250221_406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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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7 16: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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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您反映丹枫白露苑的相关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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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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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这么麻烦,这个物业合同在深圳市住建局官方公众号上本来就有可以查询的地方,且该合同也是所有业主都有权查看的吧?请将它上传到深圳市住建局公众号的对应地方。
原因:
1. 所有业主都有权查看,且有些业主并不住在这里,放在网上方便所有业主。
2. 深圳市住建局公众号上本来也有一个地方是供物业公司上传物业合同的,且现在国家推行“无纸化”“信息公开透明”。请按照规范来做事情。
3. 物业对我们业主向来都是霸权,我们对他们只有给钱当孙子的份,我们不敢直接去找物业公司查看任何有关我们业主权力的事情,我们是弱势群体一直敢怒不敢言,不敢去找他们。而你们住建局对物业公司有监管职能,只有你们可以对他们提要求。恳请住建局的公务员们帮我们这个忙。不然,您给的这个回复看似给了答案但实际也无法落地解决实际问题。

关于我们要看的物业服务合同,请住建局领导明白以下几点:
1. 查看物业服务合同是每一个业主的权力,而且我们要看的是那份开发商与三九阳光物业签订的原始合同。这份我去物业管理处问了,他们的回答是“没有”。隔壁楼盘连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都会吧合同打印出来贴在每一个楼道最显眼的地方给业主查看,我们这个小区连查看一个物业合同等了十几年都等不到是为什么???
2. 我们个人业主与三九阳光物业公司签订的是叫做“物业代管协议”,只有一张纸,而且上面的内容是“我们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帮忙代收水电费什么的”。你们管这个叫物业服务合同???你们对物业公司有监管权,这个三九阳光物业管理公司就这么堂而皇之地糊弄你们,你们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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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8 13:40 |只看该作者
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政策的适应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充分考虑人口结构变化、新型城镇化等因素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加强治理政策的前瞻性研究,注重政策的系统性与协同性,健全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治理政策与社会结构变化相适配。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构建政府引领、市场驱动、社会协同的治理格局。鼓励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健全“三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拓宽群众参与渠道,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各类调解协调联动,健全排查预警和分类调解机制,抓好社会矛盾风险前端防范化解。 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提升科学化、智能化治理水平,注重事前预防、关口前移,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时效性。深化网格化治理,健全覆盖城乡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人在格中走、事在网中办”。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来源:经济日报 2025年02月28日 清华大学社会治理与发展研究院  《创新社会治理夯实平安之基》)
http://paper.ce.cn/pc/content/202502/28/content_309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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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4 16:46 |只看该作者
这个物业这两个季度2024第4季度都没有上传带公章的财务报表到深圳市住建局公众号上,住建局对物业的监管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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