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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描述:
深圳中硬国际某某公司多次违法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不接受员工投诉材料,劝说员工去走“仲裁 -》一审 -》二审”的维权长征路,将公司“违法行为" 变成了“劳动争议”,大大增加员工的维权成本。
公司利用这点,故意与员工打持久战,拖死员工,导致员工合法权益被侵害,家庭生活出现困难。
强烈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严格执法,高效执法,减少劳动者维权成本。通过提升执法效率,震慑企业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案例事实:
事实一:深圳ZR某公司拖欠员工2014年~2019年的加班工资,共计40多万元,期间员工多次申请结算,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迟发放,承诺后续结算,拖欠达5年之久。
事实二:2024年6月28日下午5点,员工发邮件向公司申请结算2014年 ~ 2019年的历史加班费,公司收到申请后,于当天下午6点,将员工逐出项目,取消考勤权限,强迫员工接受1:1结算加班 或 强制调休。
事实三:2024年7月17日,员工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劳动部门投诉公司拖欠工资,劳动部门不经向员工调查具体实际情况,单方询问公司后,直接回复“公司已安排员工调休,建议员工走劳动仲裁处理”。
事实四:2024年8月3日,员工发起劳动仲裁后,公司3次入侵员工帐号,以员工本人名义发起调休请假申请,篡改员工的加班数据。
3、法律依据:
依据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调休周期为一年(当年3月至次年2月),调休周期过后,企业无权调休,应结算加班费,企业在员工申请多次结算后,5年后强制员工调休,属于违约行为;
依据二:根据《劳动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加班费也是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应当按照法律系数结算,企业强迫员工一倍结算加班,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三:根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10条规定,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企业拖欠员工加班达5年之久,已经严重违法;
依据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8条,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司违反双方《劳动合同》调休周期的约定,同时,违反了《劳动法》、《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员工加班费5年之久,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五:公司多次入侵员工帐号、篡改加班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4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9、29、51条规定,涉嫌信息安全犯罪,销毁证据,已经严重触犯法律;
依据六:公司的篡改行为,符合《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企业刑事犯罪的规定,涉嫌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4、求助:
公司拖欠加班工资五年之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拒不支付,属于违法行为,不应该定性为劳动争议,这属于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劳动者是个体,没有经济实力,也没有时间与精力,去对抗一家大型上市公司,政府执法部门才是我们劳动者最大的保障。
希望劳动监察部门能基于事实,严格执法,快速执法,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5、结语:
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基于事实快速执法,才能对一些不良企业起到威慑作用,促进企业安分守法,与员工形成命运共同体,减少违法事件,降低政府成本,共建和谐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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