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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升降级管理机制的通告
为鼓励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的发展使用,做好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安全管理工作,我局将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升降级管理机制》,现通告如下: 一、三级通行管理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继续实施通行优惠政策的通告》(深公交通〔2024〕145号),我局对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辆进行分级管理,并可享受优惠通行政策: (一)一级管理。 新能源纯电动轻、微型货车,除每天7时至20时禁止通行深南大道(深南/沿河立交至香梅路段)外,允许在深圳市其余道路行驶。 (二)二级管理。 车身长度不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轻、微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 (三)三级管理。 车身长度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重、中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 二、升降级管理机制 (一)降级管理。 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及其驾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新能源车予以降一级管理: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 3.车辆驾驶员被记录有一次记6分以上重点违法行为,且累计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4.违规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5.驾驶人被处以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6.存在酒驾、醉驾、毒驾违法行为的。 (二)升级管理。 黄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以及受到降级管理的其他纯电动物流车一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书面申请提高一级管理。 三、附则 (一)本规程所称“年”为自然年,“以上”包含本数。 (二)本规程自2024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19日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4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