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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修改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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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1: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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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简称《条例》)已于近期修改并施行,此次修改的三处条款主要涉及行政复议部分,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机制。

据了解,《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了第五章第二节行政复议部分的内容。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此前这一条款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王起超表示,修改后的第六十一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强制性,更多体现了行政复议程序中和解的自愿性。

此外,《条例》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此次修改前,该条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吸纳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办理重大、疑难和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王起超指出,修改后的条款删去了“政府主导”这一表述,而是强调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开放性,有利于增强行政复议决定合理性和科学性。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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