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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的送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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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6 10: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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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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