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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遛狗不牵绳致路人被咬伤,赔偿起争议找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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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5 22: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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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   2023-11-23 22:06


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司新宣 蔡晗航 赖逸祺   


近日,深圳市坪山区居民黄某清晨在公园散步,不料草丛里蹿出一只未牵绳的小狗,一口咬在他的小腿上,在黄某挣脱小狗后,狗的主人吴某才追上来,随后二人私下协商好,吴某赔偿黄某医疗费3000元。之后,黄某对此赔偿有异议,二人协商不成,黄某报警,派出所将该纠纷委托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员得知,咬人的小狗是吴某收养的流浪狗,且并未办理狗证,吴某已经68岁高龄,担心控制不住小狗被狗绳绊倒才未牵绳。黄某虽然已得到了吴某赔偿的医疗费,但狂犬疫苗需要多次接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咬后身体、心理都承受了一定的痛苦和压力,主张吴某在已赔偿的3000元基础上,另外再赔偿5000元;而吴某认为当时已经赔偿了医疗费,黄某如今再次要求赔偿,不仅数额过大不合理,而且黄某某不该违背约定再度索赔。


面对双方争议,调解员现场普法说理。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黄某在被咬前并未有故意伤害或者无意挑逗的行为,因此吴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深圳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等公共场所,除非是开放的宠物友好公园。吴某将未办理狗证、未牵狗绳的狗带入公共场所,因此吴某作为狗的主人、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虽然之前私下达成口头协议赔偿,但是黄某对自己的伤情和损害没有正确预估,获得的赔偿与损害不符,遭受了较大的损失,在医疗费3000元的基础上主张另外获得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也是合理的。吴某不牵绳遛狗行为考虑了自身安全,却让他人遭受无妄之灾。


最后,经过调解员耐心解释,吴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黄某念其认错态度良好,且当初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同意适当降低索赔金额。经二人自愿协商,最终达成在原来3000元的医疗费基础上,再增加4000元的赔偿合意。


调解员提醒,管理犬只关键是管理养犬人文明养犬的意识。近期,狗只咬人事件频发,归根结底还是狗主人缺乏足够的公共安全意识。为了自身、他人的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养狗之人,要有责任心,要有法律意识,要牵好“文明绳”,养犬“不掉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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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担心被狗绳绊倒就可以不系狗绳,担心横过机动车道担心被汽车撞倒,是不是就可以把机动车道堵住,不许机动车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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