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知更多事,识更多人,玩转大深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近期,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修订后的《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有8章65条,本次修法不仅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还积极回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新问题、新挑战,如推动建立粤港澳协作机制、解决专门学校建设管理等。该《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较修订前的内容,此次条例专门增加了“预防支持体系”一章,意在推动构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支持体系。其中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资源,设置至少一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 推动建立粤港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作机制 基于广东地处沿海、毗邻港澳的省情,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建设,深化与港澳地区工作交流与合作,增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条例》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深化社会治理合作要求,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粤港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省内跨行政区域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联动机制,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明确预防支持体系建设职责和方式,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企业事业单位等资源,设置至少一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 针对学校工作,《条例》专门指出,学校每学期应当组织不少于5个课时的法治讲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人员库,建立健全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的工作评价、考核、激励机制,同时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可设置专门学校 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条例针对吸烟、旷课、沉迷网络等十类不良行为,结伙斗殴等九类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干预、矫治措施,充分体现分级处置的理念。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经申请、评估后,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学校。此类学校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班级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班主任。《条例》明确规定,专门学校的学生来源不受户籍限制。 此外,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探索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贯通的专门学校建设模式,要求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开展职业教育等。 来源:南方教育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