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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3年9月21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魏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全国率先探索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立法,从多灾种、全链条、跨部门、差异化治理等方面进行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制度设计,构建协同高效的灾害应对机制。围绕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加强自然灾害防治综合统筹协调、适应机构改革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变化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规定。着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解决超大型城市治理和安全应急风险,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系统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对于推进平安深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提出,落实加强气象、洪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紧盯各类重点隐患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严防各类灾害和次生灾害发生。 一是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将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监测预警指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加强信息会商研判。建立由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相关单位和专家参与的会商分析和评估机制,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三是完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各类传播媒介的营运方、管理人应当优先传播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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