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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次同意发生关系,第六次拒绝后又发生关系,刑法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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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9 13:45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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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236条规定的罪名,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他的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女性的,自由,这里表述为思想自由吧,也就是说,女性同意跟谁、在哪、发生关系,这是她的自由,其他人,不能给予侵犯!

        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明知对方不同意,自己却主动为之!

         客观上,采取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女性进行思想压制,让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刘三(男)与张娟(女),两个人闲着没事,在网上冲浪,认识啦,彼此感觉走入了彼此的灵魂,迫切奔现!

       事想事成,事如所愿,两人酒足饭饱以后,刘三热情地对张娟讲到,开个房,看电影!

        张娟,没说行,也没说不行,刘三,与张娟,一前一后,走入了酒店的房间,看电影是假,演电影是真!

        但五次过后,张娟,本想好好睡觉,明天上班,孩子挣奶粉钱,刘三,想,今晚过去了,肯定还有下次,但不知道需要多长时间,因此,还想再演一次大片,这个时候遭到了张娟的无情拒绝!

        刘三认为,这都不次啦,不差这一次,即使拒绝,那也是假的,没有重视张娟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张娟报警!

        本案经过啦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主张:犯罪嫌疑人并非强奸张娟,即使张娟有反抗,但是由始至终,张娟都是自愿的、同意的、愉悦的,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我们看看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不难看出,即使前五次,张娟同意,那么前五次,刘三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刘三,想再来,并且张娟,极力反抗未果,事后报警,这就是对张娟权利的一种剥夺、一种侵犯,是违背张娟意志,自治、自由的!

       最后,法院判决:刘三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法院认为,刘某多次与被害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能否定第六次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案发后,刘某家属代为赔偿,得到被害女家属的谅解,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法院判决刘三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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