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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主开离职证明的问题,你们认为这个判决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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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9 21: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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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个朋友的案例:
话说当事人因其雇主违法侵害其隐私和非法解雇,补发几个月工资,被其起诉维权拿回工资和赔偿后。
又被其雇主扣着《离职证明》文件不开具,阻碍其后续多个新单位的入职手续的办理,近一年。再起诉后,
法院以其雇主先前违法开除其的《解雇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同于《离职证明》的效果,驳回其诉求!
其很悲愤,被雇主欺负,还要损失巨额钱财,并且被法不纠!其信访要求解决:1 两个文件是否可以等同,若等同有什么条件。 2 要会被阻碍上班的近一年的收入损失。 3 要求对方道歉。

    1 其企业主是违法解雇,已经被判决!
    2 其这个《解雇劳动合同通知书》,缺少《离职证明》文件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四条,法定的原企业主单位时的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三个方面的必须内容(共四个),也没有身份信息只有解约日期。
    3 对其多次电话,公司现场口头,邮件,前案中途起诉中追诉请求均要求开具此文件的事实不顾,认定当事人没有向雇主要求。枉顾事实,舞弊。并且这个根据法定是企业主应尽的主动义务。
   4  对其认为延后近7个月开具的一份工作岗位记 载不一致的《离职证明》不再重开的事实,不做具体的时间效力和内容事实认定,糊涂般的就认定人家开具了此文件。(不管时间延后,和文件无效属性)
   5 并且在提供几个相同本地案例后,其法院却做出相反的判决。
   6 其后续再审,申请检察抗诉等,都被办理人,用认为无问题一两句句话略过(对此争议焦点不做审理)。


   随意,网友们,你们认为这个判决对吗?
   《解雇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等同于《离职证明》的效果!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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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9 21:56 |只看该作者
“补发几个月工资” 应为“不发几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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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3-8-19 21:59 |只看该作者
这是2020年初的,现在都3年多了,整个案子被走了近3年,法院不知为何有如此判决。其当事人还一直不能联系到任何审判办理法官和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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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3-8-20 13:40 |只看该作者
并且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此问题的回复,中院的审判也是错的!


【案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huanti/jinbaogongcheng/jbgcdianhuazixunfuwu/jbgcdhzxfwzxal/202212/t20221206_491241.html




咨询:劳动者多次要求企业开具《离职证明》,企业以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由拒不开具《离职证明》,请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离职证明》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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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0 13:41 |只看该作者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huanti/jinbaogongcheng/jbgcdianhuazixunfuwu/jbgcdhzxfwzxal/202212/t20221206_491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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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3-8-20 13:45 |只看该作者
如此明显的错误,深圳中院的应该启动纠错。原审法官应该秉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自纠。听其讲是一个彭姓法官主审。其二审用了一年,其过程均不能做电话直接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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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3-8-20 13:54 |只看该作者
期间,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检察和抗诉,直接主审法官和主办检察官的电话,均一直无法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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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3-8-20 21:38 |只看该作者
文明上网,理性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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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3-8-25 12:26 |只看该作者

“上传图片:这个功能这里怎么又用不了,具体大家可以从网址里打开看,中院的这个审判是严重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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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3-8-25 12:28 |只看该作者

上传图片 功能用不了,大家从网址复制可以打开看:国家对此判案的有明确的引导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huanti/jinbaogongcheng/jbgcdianhuazixunfuwu/jbgcdhzxfwzxal/202212/t20221206_491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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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5 12:50 |只看该作者
可以打开网址。国家人保部有明确判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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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5 12:13 |只看该作者

期间,一审,二审,再审(指申请再审被驳回),申请检察和抗诉,直接主审法官和主办检察官的电话,均一直无法接通。
斑竹,这里电脑是通过手机热点上网的,“上传图片” 功能还是用不了。
直接用手机来登录,其直接转到拍照功能去,不能直接上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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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7 16:09 |只看该作者
斑竹,这个通过这里不能够“上传图片”。 是通过手机热点再PC上网的,能改过来吗?上次投诉后,成功改好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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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0 01:01 |只看该作者
现在信访中,信访部门(督促)转给法院办理,因二审是“维持原判”(增加新证据),转交原一审处办理。但此法官认为与其无关,推脱办理。多次信访,均转交原一审法官办理。但其分庭认定即使是不符合法律,但其就此认定无错。(妄称不能死板按照法条,要灵活办案)。 但是其分庭庭长认为在法律条款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越过自定,自由裁判,其乱用自由裁判权。有法不依,还振振有词。主办法官不敢违逆二审法官的。可是,假如其不敢,那信访转交原一审法官进行复审审查,就是一个无效的法律监督程序?因为即使原法判错误,到最后还是由原审法官来办,其推脱就可把此监督程序功能给无效虚化掉!转交原审来复审审查,死不承认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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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0 01:10 |只看该作者
被企业莫名的陷害,阻断近一年无法办理新单位入职手续而无法上班,法院法官却枉法裁判。这几年虽企业困难,但国家已经给予社保,税收等补贴和支持,但不能对企业的侵害雇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给予其不法行为给予“关照”,打马虎眼,侵害雇员的利益。请本级和上级法律机关有识之士,对其进行同业监督,促进法官审判行为符合法律,有法必依,不可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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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0 01:23 |只看该作者
还有,对判案的法官,以及一纵不尽职的检察监督机构成员,是否曝光他们呢? 大家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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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0 21:04 |只看该作者
这里觉得朋友案件实在奇怪,为其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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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5 22:46 |只看该作者
特别是此企业当年是近50%的增长,并不经营困难!近几年也只是暂时性的市场停顿,并不需要给予特别“照顾”。
倒是政府应该促其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利于未来上市。一些高管,自以为是,高人一等。可不知,这里见到一些打工人及其家族,可能比他们要富有的多。
简单的事情,却还敢和稀泥蒙混过关,利用耗尽程序,来规避被纠正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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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3:00 |只看该作者
此案子现在在法院信访和原审法院里转:法院信访部门转交原审法院办理,但是其主办法官在推脱,不熟悉,没办过或者因为是上级法院法官审理的,怕担责。所以是既没案件复审推进的消息,也没书面答复当事人的消息。唯一得知是在运作。不知道是会怎样的。
老在法院信访和法院原审主办里转,还在信访流程的第一步。 很简单的案子,知错就是不改,不愿承担错判的责任,很是奇怪!法官不是要主持正义吗,是人有点错误,知错就改,不是一种品格吗?

(注,广东法院信访工作规程的三个程序:
第一步 信访复查【原审法官:要么书面答复退回,要么启动信访立案进行复审】,
第二步 案件评查【独立法官】,第三步 信访听证【对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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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3 00:53 |只看该作者
进展:现在直接入第二步。
虽然没看懂第一步的原一审法官的书面答复(不给书面答复是违规的。因为不知道其是继续同意原审判,还是基于对上级法院审判的改判的个人职业前途的风险而沉默,不理会,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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