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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或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追缴应不再受2年时效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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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1 16: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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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社保局不办理超过2年的社保补缴,把人社局告上法庭,胜诉
社保是不是只能补交2年,这个问题有些网友在网上争论不休。
有个网友反映说,去社保局投诉公司社保未缴问题,社保工作人员跟他说,只能补交两年的,超过两年就过时效了,不能补交。
一听说社保局都这么说了,那肯定是对的,网友就没有去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了。
社保补缴真的是这样吗?
前段时间在网上看到有一个案例
一个员工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将近20年,由于各种历史原因,2001年到2012年期间,公司没有给交社保。
后来,该员工跟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于是就向当地的人社局投诉要求公司补交12年的社保,结果人社局说已经过了时效,不能补缴。
该员工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把人社局给告了,经过法院审理,该员工胜诉。
人社局不服,于是上诉到中间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你人社局说的两年是劳动监察的追诉时效,但是,社保属于行政征收范围,不受时效限制,你自行把投诉的期限定义为两年,明显是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
同时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有义务对劳动者的投诉进行处理,不管是公司未交社保,少交社保还是欠交社保,都属于社保征收范畴,都是你的职责所在。
最终判决人社局败诉,所以,各位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对法律理解也不一定很透彻。
大家以后去社保局投诉,要是再遇到以时效问题说不能补缴的,去把这个判决书打印出来,给社保工作人员看。
最后我把这个案件的案号发出来,有需要的可以打印一下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渝01行终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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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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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1 16:43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渝01行终52号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渝01行终52号
【裁判摘要】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范畴,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见,《社会保险法》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出时限限制。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自然不应有时效限制。《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亦即,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并不涉及行政处罚。同时,对于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追缴行政职责,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另一方面经办机构亦可进行稽核,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上位法对此并未限定追缴期。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设置追诉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故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因此,上诉人将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的期限限定为两年减损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其作出1号《告知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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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社保局不知道买不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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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3 08:4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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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子化、老年化、中年危机、延长退休.........
说实在的,我宁愿现在多出些费用严格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交多退休时也领多。现在不是我们不愿 交多,是公司不愿交,社保机构不力监督。如果能全面落地,非常好处理,个税都一个人都跑了不,每年都有申报汇总,多退少补,每个人的实际收入税收哪里全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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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3 08:44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好。社保局不知道买不买账。

是啊,如果按实,我退休之时比目前数的最少要涨三倍多,也就是按目前的也就不到二千,如果按实际到时我就能在五千到六千左右,虽然自己也要多交一些,但是晚年生活还是有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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