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加活动: 0 次
组织活动: 0 次
|
马上注册,知更多事,识更多人,玩转大深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深圳市盐田区洪安路的长江仓,紧邻居民区及学校,是属于居住用地,2018年底被改造为货柜车停车场后续又开展集装箱堆放业务,每天24小时营业,下半夜仍进行噪音巨大的提柜作业,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这块地是居住用地,并且紧邻住宅楼和学校,本就不符合作为停车场的条件,不应允许在此开展如此巨大噪音扰民的经营活动。居民几年来反复投诉相关部门都起不了作用,没有起到应有监管责任,执法机关严重不作为!盐田区生态环境局作为环境噪音的执法机关,打投诉电话,竟然说我们也没有办法这样的话。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音。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开展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经营活动、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噪声和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协助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声环境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环境噪声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十二条 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时间,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第七十七条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喇叭、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行为方式,严重干扰周围环境、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二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第三、四、六项同一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自第三次起每次处五万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区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