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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三路12号燃气宿舍的业主,2023年3月25日早大约8:00左右,罗湖区供电局工程施工队准备再我小区的我家楼下(离我家客厅直线距离不超过50公分,就一层楼板)安装电气设备。
经过咨询,是因为小区外面的中石化加油站的变压器要拆除,以后中石化加油站的用电由我小区配电房供电,需要增加电气设备。
此事,包括我在内的小区业主并不知情,再我的要求下,罗湖区供电局施工队提供一份2023年1月3日由罗湖区街道办安全委员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协助中石化深圳翠竹加油站对变压器进行改造的函”,表示是街道办要求的。请问翠竹街道办:
1、在不通知业主、不获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让外部施工单位在小区进行施工作业,《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由全体业主共有,街道办不是小区业主,赋权的依据在哪里?? 以后街道办是不是甚至可以到随意到任何业主家里进行施工?
2、罗湖区街道办出具的函中特别标注,目前小区的配电设备(变压器、配电柜、线缆等等)产权是罗湖区供电局,罗湖区供电局把设备放在我们业主共有产权的地方经过谁同意了?《物权法》规定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
3、中国石化翠竹加油站是小区外面的单位,其位置本来就不合理,和小区也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他们的用电、配电需求从我们小区接入,势必会增加小区变压器的容量以及电气设备的增加,增大用电风险(小区10KV变压器直接放在业主房间下面一层本来就不安全不合理)
4、目前小区因变压器的放置问题存在司法诉讼,街道办一直在协调。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街道办仍然让继续额外添加电气设备,街道办是否实在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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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街道已收悉。办理情况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淘汰低效变压器的指示精神,根据《罗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督促用户对自身专用设备开展用电安全隐患整改的函》,要求我街道对中石化深圳翠竹加油站使用S7型高耗能变压器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经罗湖区供电局及施工团队对整改方案反复研究,与翠竹加油站相邻的燃气小区变压器设备符合提供电力供应的条件。
2023年1月3日,我办发函至罗湖区供电局和田贝三路燃气小区物业管理处,要求两方对上述电力隐患开展整改工作。截至目前,此次改造的供电线路已施工完成,市民反映3月25日施工的情况为罗湖区供电局聘请的第三方对中石化深圳翠竹加油站进行报装电表,油站用电报装经过供电局现场查勘负载容量,符合报装流程规定。
感谢您的监督与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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