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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遗留问题处理新规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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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3 11: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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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程序,细化操作规则,3月2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据悉,《处理规定》意见稿分总则、一般规定、办理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5部分内容,共计45条,其中包括调整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及职责分工、完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程序及细化规则、增加不动产测绘内容、完善规划检测鉴定等手续以及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等内容。

按照《若干意见》,符合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理。其一,在1982年7月1日《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且用地单位至今仍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其二,原特区在1993年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之前,原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有土地权属证明或者报建相关材料的不动产。其三,在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动产。其四,已批准房改或者出售,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公共住房及相关配套商业设施。其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动产。其六,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持有的不动产,或者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处理范围的不动产。

来源: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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