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论坛

搜索 高级搜索
百宝箱
 注册 | 找回密码
查看: 104314|回复: 6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住房] 深圳“居代业”,打开潘多拉之盒?【转发】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主帖
发表于 2023-2-16 19: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马上注册,知更多事,识更多人,玩转大深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深圳“居代业”,打开潘多拉之盒? 转自《家在桃源居》


01
引言
这几天,深圳乃至全国的业主圈子可谓热闹非凡,为何?只因2月3日,深圳市住建局会同深圳市民政局发出《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委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居代业”)的通知。
A1.png


02
什么是“居代业”
什么是“居代业”?简言之,就是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2022年2月25日,深住建局和民政局就联合发出了《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告》,该通告一出,全国上下,一片哗然,各个业委会先后向通告发出单位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和修改建议。
这才有了一年后的试行办法的出台,当然,试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大家提出的尖锐意见。为什么会有“居代业”这个提法出来?其实并非一时兴起,而是深圳相关部门酝酿长达10多年之久的一项政策,最早可追溯到2007版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这里就不展开历史了。
A2.jpg
03
优势
针对目前物业矛盾日益集中、突出、激烈的现状,急需业委会介入物业管理,以调和物业矛盾、治理小区顽疾、决定小区重大事项等,而目前国内2/3以上小区都没有业委会,或者业委会无法正常运作,这种情况下,引入居委会有条件地代行业委会职责,有一定积极意义。
目前国内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党委一般都是三套牌子,一班人马,居委会虽然名义上是“居民自治组织”,实际上有一定的行政属性,这种“自上而下”的机构,对于提高一些议题的表决效率,可能有积极意义。
尽管“居代业”有可能在一些方面存在优势,但是对于这种操作的质疑之声,从其提出的第一天就没有断过。
04
质疑1:合法性
“居代业”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来自于《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24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征求该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之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会议,并代行本条例规定的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在代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有法律工作者总结,“居代业”违反了多条法律法规。
1,违反《立法法》第8条第(八)项《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民事基本制度;

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应该通过人大单独立法。


2,违反《民法典》第277条

《民法典》第277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居委会应该对选举业主大会进行“协助”,而不是直接撸起袖子直接“代行”,另外“代行”的职责也明显违反了居委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定位。


3,单就公开的试行办法来说,“指定居代业”需要“征求业主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此条,“居代业”应该经过双2/3以上业主投票,且参与投票的必须双过半同意,才生效.
而《办法》里面规定的是:反对代行的超过20%的,就不代行。
《办法》很明显是违反了《民法典》"共同决定"的要求,而且差异巨大!“指定”需要尊重业主“共同决定”,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另外,《办法》里面规定了“物业使用人”(包括租户或者其他非业主)也可以参与表决,虽然这是一种进步,可以让表决更轻松通过,但是缺乏法律依据,其带来的后果可能是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损。

05
质疑2:居委会是否会不堪重负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居委会的人员编制都不足,然而却要承担着各种行政职能和各种上级部门临时下派的任务。一旦“居代业”实行,居委会在原本就已经接近饱和的工作强度之下,还要分出大量时间精力人员来处理那些让人头疼的小区事务,包括调解物业纠纷、组织业主投票表决、小区公共物业的厘清、小区公共收益的监管和使用、物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等,处理这些事项,短则10天半个月,长则需要大半年才能完成,这是否会让居委会不堪重负?特别是像深圳桃源居这样的超大型小区,居民户数过万,按照这样的规模,设置3~4个居委会都不为过,而目前只有一个居委会,而且还管辖着附近其他几个楼盘以及工业区,目前的人员在处理各种日常事务上面都已经捉襟见肘,一旦“居代业”实施下来,政府会给这样的居委会增加人员配置来减轻负担吗?
A4.gif


06
质疑3:不信任业主?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物权编,各地应积极组织选举业主委员会,实现业主自治。然而现实情况是,业主申请成立业委会,都会碰到重重困难,被各种理由无限拖延,更别说基层主动组织业委会选举了。
相关部门对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态度消极,而对有行政属性的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相当推崇,是否也反应出政府对于业主和业主组织的不信任?业主和业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失去了主体作用,长此以往,不利于业委会的培养,不利于社区的成长,业主自治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07
质疑4:是否会成为常态
尽管在试行办法里面和新闻宣传中,一直称“居代业”是“权宜之计”,并非“常态”。但是业主担心,一旦习惯“居代业”这种模式以后,各方是否从此就习以为常了,从而忘记了业主自治才是物业管理的初衷?
08
质疑5:居委会与业主
并非利益完全一致
居委会的人员结构中,绝大部分都不是本小区业主,这就导致居委会跟业主的利益诉求会不同。
不同的利益诉求,必然导致在处理问题上会有不同倾向。
具有行政属性的居委会,是否会将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是否会积极主动的去厘清公共收益,是否会愿意为了业主的公共利益,去跟利益集团进行诉讼?
这些,都不得而知。
A6.jpg
09
业主何日可以真正自治

从1981年深圳第一个物业公司成立起,“物业管理”就开始出现在中国大陆;从1991年第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深圳天景花园成立,“业主自治”也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然而,“业主自治”这个历经了32年的“新鲜事物”,一直不温不火,业主委员会一直成立不起来,业主“自治”之路一直充满各种艰难险阻,个中艰险,有血也有泪,每个小区的自治之路,都可以写成厚厚的一本书。
目前,国内业委会成立比例,不足3成,而这3成中,还有很大比例是无法正常运行的。。。
而这几天出台的“居代业”试行办法,让本来已经很尴尬的“业主自治”雪上加霜。我们不禁要问,业主距离成立业委会,行使业主当家做主权力的日子,究竟还有多远?
“居代业”,究竟是解决小区问题的一道良方,还是会一地鸡毛?
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A7.jpg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2
发表于 2023-2-20 12:25 |只看该作者
高质量发展当以民为本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1-03-17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武器,人民是共和国的坚实根基,党员干部要始终将人民放在最高位置。迈入“十四五”开局之年,我们将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以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地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就要将人民的利益“置顶”。古人云:“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民为本。”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民的利益作为条件,党员干部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始终坚持在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基础之下来推动发展。讲奉献是共产党人的必备品格,新时代的党员干部要甘于做人民的“孺子牛”,当如蜡烛般自我燃烧来不断增进人民福祉,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引领人民走上共同富裕之路。
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就要切实满足人民需求。人民是实现中国梦的主体,人民的力量是无穷尽的,在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善用人民的力量且要充分尊重人民所要表达的意愿。“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改善人民的生活首先要明晰人民的矛盾所在和所需所求,党员干部要深入一线、扎根基层,积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在“勤动腿”和“多动手”中用辛苦指数换来人民的幸福指数,始终坚定把实现人民幸福作为发展的目的和归宿。
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就要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以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党员干部要肩负起增强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责,竭力办好就业、教育、养老、住房等基本问题,不断协调区域发展,缩小人民都收入水平,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发展的实惠,让每一个人的利益都能够切实得到保障,让每一个人的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这就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的。
“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推动创新、深化改革,让人民享受到高质量的发展成果,让人民更快地走进共同富裕。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3
发表于 2023-2-20 12:43 |只看该作者
高质量发展不只是一个经济要求 高质量发展不只是一个经济要求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4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4
发表于 2023-2-20 16:12 |只看该作者
居委会就是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绝大部分职责都是重合的。要成立业主委员会难度相当大的,没有经历过的人可能没法体会,我认为“居代业”很好,能及时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很多问题。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5
发表于 2023-2-20 17:31 |只看该作者
2100101

居委会就是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绝大部分职责都是重合的。要成立业主委员会难度相当大的,没有经历过的人可能没法体会,我认为“居代业”很好,能及时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很多问题。

"为什么会有“居代业”这个提法出来?其实并非一时兴起,而是相关部门酝酿长达10多年之久的一项政策。"  

有关部门 为什么不在 “居代业”实施之前 去想办法 “及时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很多问题”  呢? 你确定 等到 “居代业”实施之后去就能够 “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 所有问题?

社区“大管家”不是社区“大当家” ,物业管理的是物,服务的是人。这个理儿拎不清,很多事儿就搞不顺” (来源:2021年10月10日《新华时评》)。社区的“主人”是广大业主群众,社区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 》。任何通过各种手段运作布局,企图绕过、阻挠、破坏、操控《业主大会》 的行为,就是未经“主人”许可的流氓抢劫行为!哪个小区业委会成立阻力大(长期空缺)或借口各原因采用“居代业”?无法正常召开业主大会?说明那个小区居民切身利益被侵害严重!让各小区业委会能公开、公平的成立并良序运转,能正常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就是为各社区民众办的最大的民生实事!俗话说得好:“金杯银杯都不如老百姓口碑”!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6
发表于 2023-2-20 17:41 |只看该作者
2100101

居委会就是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绝大部分职责都是重合的。要成立业主委员会难度相当大的,没有经历过的人可能没法体会,我认为“居代业”很好,能及时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很多问题。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应该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让此成为每个社区的标配。业委会如何公开、公平成立并良序运转,事关城市社区千家万户,是民众参与基层治理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社区公共事务主要是招聘、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委会缺位,就会产生大量矛盾: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基本上不受业主的有效监督;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7
发表于 2023-2-20 19:03 |只看该作者
"要成立业主委员会难度相当大的,没有经历过的人可能没法体会"


如果有关部门 心中早就 “惦记着”   “居代业”
居民群众 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 能不难吗?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8
发表于 2023-2-21 09:23 |只看该作者
“我们的目标很宏伟,但也很朴素,归根结底就是让全体中国人都过上更好的日子。”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关键看行动。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党的根本宗旨,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此,要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在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生活中彰显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来源:《 人民日报 》 2023年02月21日 09 版 《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思想纵横)》)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9
发表于 2023-2-22 08:52 |只看该作者
“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心一意为百姓谋幸福的党,我们要永远获得人民群众支持拥护,就必须永远坚守党的初心和使命,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然而,当前一些党内干部腐化变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用私心杂念代替了赤诚初心。可以说私心杂念是党和国家最大的敌人,也给人民群众带来很大的祸害。” --《坚守初心就是不能有私心杂念》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10
发表于 2023-2-23 09:20 |只看该作者
源浚者流长,根深者叶茂。守正与创新相辅相成,体现了变与不变、继承与发展、原则性与创造性的辩证统一。守正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创新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只有在创新基础上的守正,才不会故步自封,才能与时俱进、推陈出新;只有在守正基础上的创新,才不会偏离方向,才能根深叶茂、源远流长。坚持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以守正为创新凝心铸魂,以创新为守正注入活力,就能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人民日报 》2023年02月23日 05 版 《处理好守正与创新的关系(人民观点)》)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11
发表于 2023-2-23 12:08 |只看该作者
业委会成立设置的门槛基本很难达到,业主维权太难了!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12
发表于 2023-2-23 13:29 |只看该作者

业委会成立设置的门槛基本很难达到,业主维权太难了!

这十九年“业委会成立设置的门槛”设置越来越高!达到几乎无法成立可能时(也就是现在),有关部门才能“顺理成章”(借口)推行“居代业”啊!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13
发表于 2023-2-23 19:58 |只看该作者

业委会成立设置的门槛基本很难达到,业主维权太难了!

在这种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上 不断“挖坑”“加槛”的行为, 表现出来的就是不想接受居民监督!不愿接受居民监督!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14
发表于 2023-2-24 11:51 |只看该作者
树牢正确权力观,是年轻干部成长进步的基石。正确权力观,说到底就是要搞清楚、弄明白,权力从何而来、权力为谁而用、怎样正确用权。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姓公不姓私,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决不能成为满足私欲、攫取私利的工具。要从思想上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敬畏感,坚持为民用权、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牢记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履职尽责,自觉在法定范围、法定界限内用权行事,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3-02-23 《广安观潮 | 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15
发表于 2023-2-27 09:55 |只看该作者
决不能让政治投机者得势得利。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擦亮监督“探头”,及时甄别发现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阿谀奉承、逢场作戏的干部,该拿下的坚决拿下,该严惩的绝不放过。同时要树牢精准选人用人的导向,为干事者撑腰、为担当者负责,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安全感、发展自信心,真正让吃苦的吃香、优秀的优先、有为的有位。上行之,下效之。位高权重者须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职位是组织关怀的,切不可“公器”私用、以权谋私。面对趋炎附势之徒,一定要严守底线原则,坚决抵制排斥,不给可乘之机。 (来源:半月谈网 2023-02-25 半月谈评论员 字强 《组织和人民才是靠山!决不能让政治投机者得势得利》)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8Rank: 8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16
发表于 2023-2-27 12:01 |只看该作者
业委会玩的好的没几个小区,剩下的都是乌合之众。小区里面业主变化太频繁,很难有一个有凝聚力的业委会。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17
发表于 2023-2-27 18:12 |只看该作者
ssosso1

业委会玩的好的没几个小区,剩下的都是乌合之众。小区里面业主变化太频繁,很难有一个有凝聚力的业委会。

目前深圳基层社区业委会成立比例非常低/运作不佳 这个现状,跟相关部门十几年来一直在酝酿政策(“居代业”)有很大关系!
因为并没有及时出台为民政策 积极协助各社区公开、透明成立业委会,反而设置更多障碍 给业委会成立/业主大会召开 “挖坑”“加槛”!

所以应该把 基层社区成立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 作为一项“凝心聚力”的重大民生工程!
这也将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在基层社区的实践与体现!

1.需要顶层设计法规政策,"填坑"/"堵漏"完善对物业公司有效监管/评价/考核/淘汰机制,建立物业行业信誉与征信制度;

2.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规范完善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让城市基层社区积极、依法、公开、公平、规范推进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基层社区要 扬正气、树新风!由于业委会长期受到物业“利益共同体”打击和抹黑,已经变成了“吃力不讨好”差事,社区内热心、正义、有能力的居民都有所顾忌(短期看不到希望),居民参加社区事务变得不积极;反而物业利益相关方人员变得更加“积极”,这些有私心(无德无能)的可能就是你说的“乌合之众”。

4.只有破除物业”利益共同体“,与民众同坐一条板凳才能拉近心与心的距离,”解决物业管理问题当有系统观念“,民生领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在基层,解决问题的智慧和办法也在基层。

关于 顶层设计完善 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指导细则的建议

https://szbbs.sznew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150843&extra=&page=5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18
发表于 2023-2-27 18:17 |只看该作者
ssosso1

业委会玩的好的没几个小区,剩下的都是乌合之众。小区里面业主变化太频繁,很难有一个有凝聚力的业委会。

目前物业管理“行业乱象行为”频出,此本质原因多是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相关的“利益集团”逐步形成(某些基层干部也涉及到其中),基层管理部门不作为、不介入,并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漏洞)无所顾忌做出一系列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这些“不法利益集团”将为了榨取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阻挠/打击人民群众(业主)监督、业委会成立、业主大会召开,这样物业公司就无竞争躺平收钱,达到长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很多表面上看似民众与物业间的矛盾,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则损耗的是民众对基层部门的信任。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4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太长了没看完,好像是让居委会一下子夺走了业委会的决策权,然后居委工作人员工作负荷大没时间投入小区事务,等等吧。

但要解决问题,在旁观和直接加进去做决定的中间,还有很大的空间,比如居委会能不能提供空间,给业主和代表们聚在一起讨论,居委只旁听,在讨论离题时(甚至转入人生攻击等失控情况)控制场面、保证讨论充分等,而不是替业主们作决定?

另外现在直播也很普遍了,居委人员旁听的时候也可以顺便直播下,让大家熟悉下程序,有好的业委会让其他市民学习学习,不好的大家也可以指正。有些准备在小区买房的人,也可以通过这些直播提前了解一下小区业委会和一些业主的水平,文明有礼的业主群和业委会也可由此获得好名声,对双方都好。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20
发表于 2023-2-28 10:40 |只看该作者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委会的前世今生
转自:明彬业委会动态

2023-
02-24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业主自治组织,其核心的法律权利基础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于“居代委”、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都是地方政府的街道办事错误的理解法律和地方法规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理解和涉嫌违法的实践,造就了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原因之一,以及小区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的原因之一,这种矛盾与冲突,大大影响人民的幸福感。
一、引言
最近,深圳发布了“居代业”地方性工作文件,行业内大部分人士持反对意见,并表达了对居民委员会作为街道办事处的白手套与民争利的担忧。
行之有效且长达30年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以1994年3月21日公布的《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为标准),更是天下奇谈。
更为甚者,《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其典型是江苏省苏州市下辖的太仓市(实为区县),该市多个乡镇在多个小区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几乎永久性的“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凡此种种,都不利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发展,更是涉嫌架空《民法典》第277条的违法行为。
早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最早的地方规章
有部分网友表示,物业管理委员首创城市是南京。这样的观点,作者不敢苟同,但由于时间久远,就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尚无法确定首创城市,疑似是青岛首创。
最早的地方规章是1994年3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其规定的名称是“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该办法第4条:“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社团法人组织。管委会由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应不低于管委会组成人员的70%。管委会主任由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管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由管委会组成人员实行投票表决制度。”
第一,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的主体性质,“社团法人组织”。这是一大亮点。即使是后来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从制定到多次修订,亦未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主体性质。《物权法》和后来的《民法典》亦未规定。
第二,规定了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的组成人员是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管委会主任。其中,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不低于管委会组成人员的70%;管委会主任由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显而易见的缺陷是30%的非业主组成人员,无明确规定。
第三,回头看,这个规定是现在大行其道“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雏形。但并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三、最早的地方法规
最早地方规章是1994年1月1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其规定的名称是“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
第7条:“各住宅区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代表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本条例规定、业主公约和管委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10条:“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的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14条:“管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
管委会委员的数额一般为十一至十七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人。
管委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
管委会聘请执行秘书一至二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一,这是最早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地方法规的规定。尽管当时名称为“业主管理委员会”,其实质就是今天的业主委员会。事实上,这个地方法规也是中国最早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委员的硬性条件是“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并无“欠缴物业服务费”和“欠缴专项维修资金”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规定了最低人数“不得少于五人”,最高人数“至十七人”。最高人数和今天大部分城市的规定,略有区别。
第四,关于“执行秘书”的规定。现行有效的大部分物业管理条例,尚未规定执行秘书。事实上,业主委员会没有执行秘书,很难有效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四、最早的部门规章
最早部门规章是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其规定的名称是“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该办法第6条:“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这个关于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应该说没有什么亮点。
第二,“管委会”的组成人员是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是否包括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清楚。
第三,如果建设部规定的“管委会”包括,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则该“管委会”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雏形;如果仅仅是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则该“管委会”是业主委员会的雏形。
五、最早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最早的法律规定是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物权法》。该法第75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后来,《民法典》生效,《物权法》作废。但不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均没有“物业管理委员会”(含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居代委”的规定。
最早的行政法规是2003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
第9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10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结束语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业主自治组织,其核心的法律权利基础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于“居代委”、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都是地方政府的街道办事错误的理解法律和地方法规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理解和涉嫌违法的实践,造就了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原因之一,以及小区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的原因之一,这种矛盾与冲突,大大影响人民的幸福感。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快速回复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 登录 后才可以回复,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使用QQ帐号登录
高级模式意见反馈
fastpost
关闭
111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