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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理解出台此条例的初衷:既然广大业主不积极履行业主义务和责任,为了管理需要!民众参与意识不是一天两天培养好的,业主搭便车,不参与维护自身权益,是普遍现象,导致小区各方面管理停滞甚至与物业管理产生矛盾,不能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暂由社区代行,未尝不可。 小区成立业委会,难,是咱业主责任吧?!成区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又多数一地鸡毛!因此,出台此条例,我赞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待试行几年后,如小区业主自我参与意识,管理意识提高后,可适时废除应对之条例。 小区业主一盘散沙之现实需要管理和法治创新。
我所在小区(所谓豪宅哈),成立业委会,没几个人参加!过了十几年,换电梯推进艰难,好在不能再等了,便物业群里推荐几个代表,目前在进行中,希望好吧。 小区业主分以下几类: 一,公民素养高:有文化,有自律,有能力的业主,约占10%。 1,热爱公益及小区管理的,又积极参与的,因此小区管理很好,甚至有自主管理的小区,这个是榜样。5%左右 2、精致利己主义者,不参与,搭便车,偶尔关键时,又表达与多数人的不同意见,致决策失败。5%左右 二,文化程度和能力尚可,占80% 1,无参与意识,搭便车,随大流,占70% 2,热心公益和社团管理,但能力有限,怕吃力不讨好,占10%。我属这类人哈。 三,文化程度稍低,收入偏低,公民意识强,但自我管理待提高,占10% 1,随大流,叽叽喳喳,咋弄都行,但唠叨多,意见多,易制造矛盾,占5%, 2,善于制造矛盾,善于提出问题,却不善于提对策和建议,负能量爆棚,不知妥协,还疑神疑鬼,关键是偏执型性格,认死理,不知管理是一门艺术,5%。最怕的是这一类人。
尝试回答楼主几个问题, 一,小区权益自然归业主,出台此办法,并非剥夺业主权利,而是在目前自我管理缺位情况下,暂时让渡权利,以保障所有业主权益的权宜之计。业主自我管理达到一定水平后,即取消。 二,在政府职责和制度上,我们与西方不同。我们是大政府大社会,政府职责不仅仅维护社会基本运作,还承担了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任,这与西方小政府大社会不同。这个选择,有它的历史必然性和逻辑选择。 三,中国几千年的儒家传统文化,导致绝大多数国人在公共事务管理上,随大流,搭便车,多数不愿出头主动担责,少数热心主动担责,想把小区管理好,却又受众多业主的怀疑甚至质疑,导致大家最后一盘散沙。儒家传统文化又有这种现象,中国人,一个人是龙,二个人是虫,甚至还有个说法,一个人担水吃,二个人抬水吃,三个人无水吃。这种文化,自然不好,但改进不是一天两天就能改好的,所以,民众的公众参与意识,民主意识,自我管理意识,需要逐步提高,俗话说,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我相信,随着社会发展,楼主的愿望和希望一定能够实现的。当下,条件具备的,可以完全自主管理,不具备的,暂时让渡权力,尝试下管理创新,未尝不可。
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下,对社区居委代行业主的管理办法的尝试,正是因应了楼主期望的创新基层管理法规和制度,也是贯彻落实楼主转发的上述内容的实践尝试。而不是所谓的开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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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理解出台此条例的初衷:既然广大业主不积极履行业主义务和责任,为了管理需要!民众参与意识不是一天两天培养好的,业主搭便车,不参与维护自身权益,是普遍现象,导致小区各方面管理停滞甚至与物业管理产生矛盾,不能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暂由社区代行,未尝不可。
小区成立业委会,难,是咱业主责任吧?!成区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又多数一地鸡毛!因此,出台此条例,我赞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待试行几年后,如小区业主自我参与意识,管理意识提高后,可适时废除应对之条例。
小区业主一盘散沙之现实需要管理和法治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