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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正案第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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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5 20:14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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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解读:债权人存在严重过错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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