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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开展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保障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整治超标排放的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22年12月31日起,我市将启用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和黑烟车智能监控设备(以下简称检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开展相应执法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我市将以“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的模式开展执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检测设备检测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并将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含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相关证据移交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检测设备安装于道路两侧,前方设有警示标志牌,点位位置已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布。
二、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证据审核后,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责令限期维修,按照每台机动车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在接到机动车维护通知(不含通知当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治理,并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接受复检。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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