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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青岛一夫妻水库边3天抓1006只癞蛤蟆,结果双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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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8 16: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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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抓个癞蛤蟆而已,咋就被判刑10个月了!”山东青岛,一对夫妻,三天之内狂抓1006只癞蛤蟆,结果双双被判刑。
  原来,宋某夫妇为了获利,到水库边抓癞蛤蟆,没想到被村民发现举报。之后民警在宋某夫妇家中找到被捕捉的1006只癞蛤蟆。经有关机构鉴定,宋某夫妇抓获的癞蛤蟆实际为两栖纲无尾目中华蟾蜍,为“三有”保护动物。经园林和林业局价格认定,两栖纲无尾目所有种蟾蜍的基准价值为100元/只。
  随后,宋某夫妇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二人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八个月,缓刑一年。
  这里很多人好奇,癞蛤蟆在农村田地、水库随处可见,又不是什么珍贵保护动物,抓几只怎么就会涉嫌犯罪呢?
  很多人只知道国家保护动物不能碰,碰了违法,实际上除了国家保护动物外,还有一个范围更大的“三有动物”不能碰!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规定,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学价值、有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三有动物除了癞蛤蟆,比如还有鹌鹑、八哥、菜花蛇、野猪、鳖、黄雀、中华蜜蜂、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600多种。捕捉三有动物,轻者予以治安处罚,重则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宋某夫妇捕捉的癞蛤蟆,属于三有动物,而且价值已经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野生动物司法解释没改之前,私自捕捉1只(条)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而宋某夫妇两人捕捉了一千多只。
  司法解释修改后,不再以唯数量论,改成以野生动物的价值,定罪量刑。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刑法第341条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宋某夫妇捕捉的癞蛤蟆,一共有一千多只,按照有关部门认定的价格100元/只计算,宋某夫妇的犯罪金额,已达到10万元以上!
  最后,法院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了妻子葛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丈夫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为了使蟾蜍更好地能受到保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必须从源头抓起,一是吃客吃了蟾蜍必须严惩,第二就是餐馆,一旦出售这道菜也必须严惩不贷,第三,就是运输蟾蜍者,也应该严肃处理,只有这样,切断利益链,才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关注热点事件,以法律角度,看人生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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