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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开户费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已经严令取消。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该通知还指出,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广东省物价局曾在2006年12月26日向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目前汕尾市城区市民开通管道燃气要问汕尾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300元或4000元的开户费,才能用上管道燃气,是否违反国家发改委及广东省有关规定?求关注!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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