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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8旬大爷去健康中心治疗耳病,却被开了两盒饮料,生产、销售假药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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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30 16: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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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的刘大爷今年84岁,听力不佳。今年9月15日,经朋友推荐,刘大爷前往西安市标新街的天泰通耳健康中心求医。
  刘大爷说,接诊的医生姓李,检查后称他的右耳已经“堵死”,治疗需要中药、膏药和治疗配合,两个月一个疗程,优惠价3860元。刘先生直言身上只有2000元,对方让他预交2000元,然后去治疗室治疗。刘先生做完治疗后,李医生开了中药和膏药,让配合一起使用。回家后,在按照包装盒上说明服用后,感到肚子很不舒服,“这个药没有写用途,我感觉自己被骗了。”
  隔天,刘大爷前往天泰通耳健康中心,要求退款。当初接诊的李医生称,因为3盒的产品包装已打开,所以要扣除1200元,如不同意,需要她请示领导。23日上午,刘大爷再次来到天泰通耳健康中心,对方只退给他800元。刘大爷现场联系李医生,对方称有客人不便详聊,之后便拒接电话。
  刘大爷无奈,找到媒体求助。记者见到刘大爷,见收据显示,收款事由“取药”,价格1200元,下方有西安市碑林区泰通耳健康中心店印章。刘大爷购买的“茯苓山药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和“参精草牡蛎肽固体饮料”各一盒,包装盒均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单位均为西安佳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均为陕西天泰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记者注意到,该产品均无保健品“蓝帽子”标识。另有一盒“医用冷敷贴”。
  记者陪同刘大爷来到天泰通耳健康中心,营业执照显示,西安市碑林区泰通耳健康中心店,经营者为翁某,经营范围“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之后,刘大爷口中的李医生出现。李某说,她没有医师资格证,不是医生,他们店不卖药,也不治病。记者询问,收据写的“取药”是取的什么药?李某说,“茯苓山药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和“参精草牡蛎肽固体饮料”就是药。记者追问,这不是普通食品吗?李某说:“公司将这些饮料叫做“药”。
  3盒产品价值1200元是否有依据?李某说,她们没有价格公示,可以为刘先生退剩余的1200元。随后,刘先生现场收到了1200元的退款。
  虽然对方给刘大爷退了款,但是他们的行径已经触犯法律,有关部门应当尽快介入。刘大爷来该店看耳病,却被忽悠花高价买了几盒药,没想到竟然是“固体饮料”。这不是违法这么简单了,已经涉嫌犯罪了。
  那么,健康中心与李某的行为具体涉嫌什么犯罪呢?
  根据《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到本案,虽然刘大爷的收据上写有“取药”,但是药盒上却明确写有“固体饮料”,所以该店是否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只需要调查清楚对外售卖时是否宣称这是“药品”。
  另外,这个所谓的李医生,明明没有医师资格证,涉嫌非法行医。
  根据《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即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具体到本案,李某见到记者告知他不是医生,实际确是已经在从事医疗活动,为其检查并开具“药品”。
  此外,如果该店在经营过程中,吹嘘售卖商品的作用,声称能治好刘大爷的耳病,还有可能涉嫌诈骗。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想认定该店有诈骗行为,则要调查其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财物的行为,受害人肯定不止刘大爷一人,具体案情有待核查。
  最后,希望有关部门严查这类店铺,连老人的看病钱都要坑,真是毫无底线,不能让他们再继续祸害其他老人。必须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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