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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电动遮阳伞碰倒路人,造成十级伤残赔偿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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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5 08: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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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一些电动自行车车主为自己的爱车加装了遮阳伞。虽然方便了自己,却忽视了加装遮阳伞带来的安全隐患。近日,合肥包河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纠纷案,电动自行车车主因私自加装遮阳伞,在路口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十级伤残,被法院判赔9万余元。

遮阳伞碰倒七旬老人

事情回到2021年10月15日,当天上午陶某驾驶安装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沿合肥市呈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望湖中路交口南侧人行横道时,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行驶,遇李某沿望湖中路南侧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电动自行车的遮阳伞与李某发生碰撞,造成70多岁的李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随即各自离开。

李某回家后被家属送至医院救治,并在医院报警。一周后李某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等。经鉴定,李某因伤构成十级伤残。

就该交通事故的具体事实情况,双方各执一词。

李某认为,自己是正常过马路,对方闯红灯撞伤自己。陶某认为,李某横穿斑马线时是红灯,自己骑车直行的方向为绿灯,双方未发生碰撞。

交警部门认为,陶某驾驶安装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双方当事人事发后均未立即报警且陈述不一致,无证据证明事发时双方通过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状态,故此事故事实无法查清。

据此,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认定陶某和李某在此事故中的责任。

骑车人担责80% 赔偿9万余元

李某将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李某受伤是否系因陶某两轮电动车碰撞所致的问题,通过交警部门对事发时在场人员的谈话,特别是陶某的女儿的陈述内容可以确认陶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遮阳伞碰到李某的身体或雨伞致李某受伤。

因事发时没有监控设施拍摄到事故发生的过程,无法确认双方通行时的信号灯状态。但通过相关证据可知,陶某在事发时可能存在赶时间情况。同时陶某骑行的是电动自行车,相较于行人而言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更大,陶某更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行驶安全。

且事故证明中交警部门认定陶某在事故中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而作为行人的李某也应注意来往车辆。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本案事故由陶某承担80%的责任,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351元,尚需赔偿95652.22元。

法官提醒称,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易引发交通事故。遮阳伞面积较大,加装遮阳伞改变了车体重心与平衡点,破坏了车体的稳定性,还容易导致驾驶人视线受阻,增加车与车之间、与行人之间的碰擦风险。而且近年来,因事故发生时遮阳伞金属部件脱落、变形给驾驶人造成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遮风挡雨的效果虽然达到了,但安全问题依旧不容忽视。希望广大群众为了自身与他人的安全,自觉拆除加装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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