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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做了一个很大胆的突破:尊重病人不抢救意愿,就是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看到这个真的有点感慨,确实,有些病重的老人活着到最后的尊严都没了,吃喝拉撒不能自理,也许自己体面得过完了大半辈子,却在临终前因为病痛变得很不体面,他们内心也不会开心吧。如果是因患病而承受着巨大痛苦的就更别说了,这种生理上的疼痛是无论多么亲的人都无法感同身受的。
以前看过一部电视剧,里面说的一句话给我印象还挺深刻的,大概是“孝顺的口碑是以我父亲的痛苦和尊严为条件的话,我就真不知道我是个什么东西了。”亲属的执意抢救究竟是为了自己的孝顺口碑,亦或是不愿接受亲人的离去,自己贪心地想多留他一些时日?也许全然是为自己,真的有为病痛者设身处地地着想吗?
我觉得深圳这个突破确实是巨大的进步,人应该有权利选择有尊严的离世。好奇大家都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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