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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了业委会,拟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根据法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包括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和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两种。那么如果开设后一种,也就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按理应该是银行、物业、业主大会三方签订银行账户的管理监督协议,才说得上“共管”。但查不到文字规定。打了“深圳住建局第一批数据共享银行申请指南”上的两个电话: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一楼接收窗(电话:0755-83785012),深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电话:0755-82764358),均没人接听。
不知道哪个部门能解释这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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