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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策] 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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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8 12: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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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市财政评审机构评审。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评审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市财政评审机构评审。这个3个月的时限,说句老实话就没几个项目能把报告编制完成,深圳现在的项目动辄千万,几十亿的项目也大把,花3个月就要把上亿的项目捋清楚实在是刁难人。再提一嘴这爱恨交错的评审中心,出具征求意见稿的时间短则4个月,长则8、9个月,为什么评审中心就能得到宽裕的时间,给建设、承包单位就3个月,为什么对着评审中心就敢怒不敢言唯唯诺诺,为了公开透明每次的协审都是抽签定但每家协审风格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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