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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共同处理垃圾事务的所有活动及其方式方法的总和,贯穿垃圾处理全过程(垃圾的全生命周期),包括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及其相关的收集、储存、交易、运输等物流活动。垃圾治理的内涵是政府与社会共同处理垃圾事务,垃圾治理的外延是所有垃圾治理实践活动及其方式方法所形成的类别。
治理主体是政府和社会,这里的“社会”代指除政府外,与垃圾治理相关的主体,包括商品生产者、垃圾产生者、垃圾处理者和其他垃圾治理涉及到的社会群体或集体,政府是治理主体意味着垃圾治理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客体是社会公众产生、排放的垃圾,这类垃圾既是自然性物质又是人格化物质,带有鲜明的社会烙印;治理事务涵盖垃圾的物质处理事务和社会协调事务2方面,重点是处理物质性垃圾和协调垃圾治理主体的行为,向社会提供与垃圾治理相关的公共服务;治理方式方法包括治理主体的组织与参与方式方法、垃圾处理方式方法等;治理理念是垃圾治理“与生产、生活、社会治理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人类活动协同共进”“由政府与社会协商共治”。垃圾治理是一种全程、综合、多元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
垃圾治理是主体协商、妥协和协调行动的过程。各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政府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公益和社会秩序,垃圾产生者维护垃圾产生与排放权,垃圾处理者希望获得最大收益,商品生产者希望多生产与销售商品,社会希望享受良好环境等;各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立足自身利益极大化和利益损失极小化;但各主体不是孤立的,一方获得更多利益不仅意味着可能要放弃自己的其他利益,还可能意味着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这就需要各主体协商与妥协;各主体在法律、规划和政策约束与激励下协商与妥协,达成共识和协调行动,尊重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自然规律和垃圾治理规律,促成垃圾妥善治理,实现各自追求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效率、正义与公平。
垃圾治理通过一件件具体的事来实现。垃圾治理的“事”包括3大类:社会参与事务、垃圾处理事务和法律法规、制度等建设,其中,动员、组织社会参与、妥善处理垃圾和维护社会秩序、效率、正义和公平是重点。动员、组织治理主体广泛参与并协调、统一其行为是垃圾治理的基础,也是垃圾治理的难点;处理垃圾是垃圾治理的核心事务,包括垃圾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焚烧填埋处置及其相关的事务。垃圾治理的“事”涵盖垃圾管理的“事”和垃圾处理的“事”,但与管理的命令、监控人如何行为不同,垃圾治理重在协商、协调人的行为和平衡私利与公益。垃圾治理的每一件具体事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但每一件具体事又都具有共性;共性是普适知识的体现,普适知识形成垃圾治理本体;正是这些共性让每一件具体事归属垃圾治理本体,从而可称为垃圾治理;垃圾治理带有鲜明的实践性和特殊性,同时,也具有自身的本体性和普适性,垃圾治理是体与用的统一。
垃圾治理是门综合性的社会技术。研究制定政府与社会的“个体”对“他人”跨界或跨域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响应方式、方法与途径,研究科学技术、市场、人文历史等对政府与社会公众行为的影响,重点研究政府与社会之间及政府、社会与市场之间的相互作用,提出多元治理的理论、方法与保障,确保垃圾妥善处理和妥善治理,主要涉及6个方面的课题:
①垃圾治理对“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作用;
②垃圾治理规律和治理准则;
③治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德治、法治、自治;
④治理法规、行政管理制度和经济制度;
⑤治理意义下的效率、参与、公平,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合适参与;
⑥专业化、企业化、产业化与集约化;
⑦行业监督规范。
垃圾具有物质性、资源性(使用价值)、污染性和社会性,垃圾治理要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社会化的治理原则。全社会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垃圾的产生量,促进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构建“资源—垃圾—资源”的资源保护闭环和“商品正生产—垃圾治理逆生产—商品正生产”的循环经济发展格局,防治垃圾及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危害性,有机统一垃圾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赋予垃圾处理人性化、人格化和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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