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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 求助各位高人帮忙寻找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并支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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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2 21: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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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收到了东方社区居委会关于我质疑叶某某小区业委会候选人资格问题的回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规定,认为我目前所提交的情况不符合《条例》所规定的的情形,筹备组无法否定叶某某的候选人资格。对此,我不可接受而又无奈。
      2020版《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如下:(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二)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四)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
       我投诉的内容为:叶某某在社区活动中搅局、有毁三观的不文明行为,为了拍另一位候选人马屁不惜侮辱他人,且该行为发生在当选之前,可见其何等嚣张,此举与社区活动宗旨背道而驰,与当今社会文明价值观严重不符,足以证明其品行不端,素质低下;叶某某常无故挑起事端,无事生非,是一个矛盾的制造者,不适合在业委会任职。
       如果不是她要进入业委会,我顶多就是谴责,不会浪费时间、精力与公共资源,最可恶的是,当选前就欺负业主、贪蝇头小利、拍马屁,而且拍的是另一位候选人,这要是当选了,那还得了,业委会不成了她勾肩搭背、阿谀奉承、谋取私利、欺骗业主的大本营了。对此,我不能容忍,从倡导社会文明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角度,也不能容忍。但苦于找不到法律法规依据阻止她。所以,请各位高人帮忙,针对《条例》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情形中的“第六条”,能不能寻找到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并支支招,在此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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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2 22:31 |只看该作者
     需要说明的是,此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自会有人调查,有人举证,因此不在此讨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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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3 17:17 |只看该作者
这个《条例》必需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再审视和再定位,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社区是百姓生活的主要场所,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近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物业管理行业到了再审视和再定位的发展阶段,各地应促进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构建物业管理新格局,化解物业和居民之间的矛盾,促进和谐发展,打通服务百姓的“最后一公里”。(来源:新华社记者王优玲 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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