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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关于老旧小区P改进行商业地产开发的法理依据及产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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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5 00: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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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代班主持 于 2022-10-29 18:27 编辑

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以市住建局起草的8号文作为深圳市老旧小区进行P改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文件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P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及政策解读文件明确规定“P户区改造政策主要适用于老旧住宅区;而城市更新政策改造的范围更广,包括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和旧屋村等。””P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要求,并且项目住宅部分除搬迁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其中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持有或回购,保障性住房由区政府回购。”; “P户区改造采用“政府主导+国企实施+人才住房”的模式,区别于开发商主导的城市更新(俗称旧改), 不以盈利为目的, 而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改造方式以拆旧建新为主,搬迁安置住房以外的住宅部分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目前福田区适用8号文正在进行P改的有香蜜二村(8号文出台前已启动改造, 后追加适用), 南华村和华富北. 这几个小区都为老旧小区, 以香蜜二村土地性质最为纯正, 为深圳首批商品房小区,且为100%无商业地产纯住宅性质的二类居住用地.  但该小区正在建设的P改除了建设回迁房, 人才房, 和政府公共配套(如幼儿园, 老年人托养中心)外, 还建有一定面积的商业项目, 开始规划是1.8万平米, 后说是改成了1.3万平米.

就以香蜜二村P改进行商业开发为例, 请问住建局两个简单的问题: 1. 该小区P改部分变更土地性质进行商业开发建1.3万平米商业地产的法理依据何在? 2. 依据物权法及国家相关法规, 建设的这部分商业的产权归属属于谁, 政府, 实施主体, 还是全体业主? 请主管部门认真正面回答这两个问题,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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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20:06 |显示全部楼层
福田区活力城区建设事务中心授权发布: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1、依据《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2.1(7)“城市功能控制的原则、标准等,应依照《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功能应以居住为主导,原则上规划居住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0%“。本项目居住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83.8%,商业占比约8.5%,公共配套设施占比约7.7%,符合要求。
      2、依据法定图则,本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二类居住用地主导用途为住宅,其它用途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等,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目前本项目规划住宅、商业、公共配套设施指标符合《深标》要求,未违反法定图则用地性质。
因此本项目配备商业符合相关规定。
      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本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实施主体,因此商业部分的所有权人为本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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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5 00: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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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5 08: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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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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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以市住建局起草的8号文作为深圳市老旧小区进行P改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文件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P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及政策解读文件明确规定“P户区改造政策主要适用于老旧住宅区;而城市更新政策改造的范围更广,包括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和旧屋村等。””P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要求,并且项目住宅部分除搬迁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其中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持有或回购,保障性住房由区政府回购。”; “P户区改造采用“政府主导+国企实施+人才住房”的模式,区别于开发商主导的城市更新(俗称旧改), 不以盈利为目的, 而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改造方式以拆旧建新为主,搬迁安置住房以外的住宅部分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目前福田区适用8号文正在进行P改的有香蜜二村(8号文出台前已启动改造, 后追加适用), 南华村和华富北. 这几个小区都为老旧小区, 以香蜜二村土地性质最为纯正, 为深圳首批商品房小区,且为100%无商业地产纯住宅性质的二类居住用地.  但该小区正在建设的P改除了建设回迁房, 人才房, 和政府公共配套(如幼儿园, 老年人托养中心)外, 还建有一定面积的商业项目, 开始规划是1.8万平米, 后说是改成了1.3万平米.

就以香蜜二村P改进行商业开发为例, 请问住建局两个简单的问题: 1. 该小区P改部分变更土地性质进行商业开发建1.3万平米商业地产的法理依据何在? 2. 依据物权法及国家相关法规, 建设的这部分商业的产权归属属于谁, 政府, 实施主体, 还是全体业主? 请主管部门正面回答这两个问题, 谢谢.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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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8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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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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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坛新闻主播 发表于 2022-2-21 20:06
福田区活力城区建设事务中心授权发布: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

按照你们说的民法典逻辑,业主回迁的房子产权都属于“建筑用地使用权人实施主体”所有不归产权人业主所有,红本变成绿本了?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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