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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 东莞相关部门司法不公,百姓无处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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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6 15:26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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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多人逃脱刑责一人顶罪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华X团泊洼G2楼工地于2020年9月25日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济损失初期估计约80000000元,后来经过工作降低为39454236.15元。造成如此重大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涉案工程项目层层发包,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人失职,雇用无焊工证人员作业造成的。
发生火灾的工地是华X技术有限公司在团泊洼研发基地G2栋内的建设项目,于2018年4月发包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该所2019年1月又发包给北方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该所2019年9月又发包给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2019年12月又将该项目的电焊焊接安装施工等承包给王某。整个施工大楼的物业管理由华X技术有限公司发包给深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和日常管理。这种层层承包,各承包商都管又都不尽职尽责,相互扯皮不作为的局面,最终导致了灾难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各个承包方都千方百计推卸责任,最后统一口径,除了追究一个电焊工的刑事责任外,对于组织指挥管理方面的责任,有关承包商的主要责任人均不予追究,只追究一个现场领人干活的所谓“安装部长葛某某”的刑事责任,由一人顶罪,解脱大家。暂且不说各大承包公司的安全负责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显而易见的是个体承包商王某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也因为其超强的活动能力和个体承包商的机动灵活手段,逃脱了法律的应有惩罚,令人震惊、令人怀疑司法的公正。
承包商王某与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规定了承包方式是“包施工、包安全、包工具”,并规定:“承包人必须准备齐全……相应人员上岗证”,“电气焊作业必须……设专人看护”。但是王某做为电焊施工承包人没有履行承包人法定职责,竟然雇无电焊作业证的李某某从事电焊作业,并亲自花200元找人为李某某制作了假焊工证。王某为节省人工费赚取更多昧心钱,不按规定雇用电焊作业的看护人员,导致李某某在电焊作业时掉落带火焊渣无人发现,未能及时处置火花焊渣,引发大火。王某的一系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是导致本案重大火灾的主要原因。王某是本案重大责任事故的罪魁祸首。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故意未将王某列入重大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却将王某列为证人,导致王某将自己的犯罪行为推到别人身上,并且办案人采纳了他的证言,追究了别人,逃脱了王某。王某做为承包商,低价雇用无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对社会危害极大,放任这些无良承包商的犯罪行为,他们将继续危害社会,天理难容。
本案被告人葛某某虽然被委任为“ 安装部长”,但他不是本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具体到本案工程项目《团泊洼G2栋暗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而没有任何法律和管理文件规定“安装部长”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根据本案《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引发火灾和造成火灾蔓延后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1、无证上岗人员李某某在作业时高温焊渣引燃暗室顶棚环保型装饰胶、微波吸收材料引发火灾;2、报警晚延误了灭火最佳时机;3、消防设施发挥作用不明显;4、施工方、物业管理方应急处置不当;5、未制定电焊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将焊接作业交由无证人员施工;6、未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制度;7、未针对吸波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教育培训;8、电焊作业时未按规定安排专人监护;9、吸波材料经测不合格;10、未做好安全防护情况下进入事故现场导致三人丧生。
从以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10个主要事故原因中可以看出,没有一项是葛某某的职务职责,本案办案的司法机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职责是葛某某的法定职责。职责法定是在追究法律责任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谁的职责就应当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也不是要求将这些责任人都绳之以法,但是也绝不应该将其他责任人应负的职责都强加到葛某某一人身上,由他一人顶罪。即使葛某某做为“安装部长”也有注意安全生产的责任,但他在本案中应负的责任是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在承包商王某和其他有法定职责的人身上。特别是葛某某在火灾发生后积极组织工人救火,在大火蔓延无法人工扑灭后,果断指挥工人撤离火场,保证了参与救火工人的生命安全,这些工人强烈要求给葛某某立功,从轻处罚。为此强烈要求上级领导和司法机关,充分关注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重大社会负面影响,重新审查本案相关事实,解决司法不公问题。
                       
                      投诉人:葛某某妻子 宁杰
                     电话15940904664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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