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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判例能否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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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4 13: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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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有人咨询法律问题时,还向我提供了法院判例,告诉我哪个哪个法院就是这么判的。
    判例能否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呢?以下我从民法的角度简单讲下我的看法。
    判例法属英美法系法的渊源,指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作为对下级法院具有法律拘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通例。
    我国属大陆法系,成文法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判例不能约束其他法院,并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例正逐渐发挥其“通例”的作用,甚至有成为我国法的渊源的趋势,表现如下:
    一、自201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具有司法解释功能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具有“应当参照”的效力。
    在2018年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中,本律师就直接向法院提供了 [(2011)民提字第7号],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 案例。后来法院在作出判决书时,虽并未直接引用该公报案例,但是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直接引用了该公报案例的裁判观点,支持了我方。
    二、现在很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直接书面发出当事人可提供类似或参照案例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庭审时并可就案例展开辩论。
    相关制度最早可追追溯到2015年,当时珠海市横琴新区法院出台《类似案例辩论制度操作办法(试行)》,将“类似案例类似处理”纳入庭审辩论程序,在国内法院属首次提出。
    在2020年本人代理的诉管家帮平台案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针对原告为证据固定产生的公证费能否要求被告承担的问题,我方主张依据为法院的判例。之后,我方亦依法官的要求向法庭提供了类似判例,判决结果公证费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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