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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兰州交大研究生校内遇害,校方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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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17: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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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晚10点,兰州交大研二学生杨某某在该校内自己宿舍前遇害。悲剧发生得猝不及防:杨某某和室友打完开水一前一后回到宿舍楼,隐藏在玻璃门后面的嫌疑人跑出,一把抱住杨某某,持刀刺向他的颈部。救护车很快赶到,但在到达医院之前,受害者不幸死亡。

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警方采取了刑事拘留。嫌疑人为何行凶?有待警方进一步查明。从网上披露的事实发生经过看,嫌犯张某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若没有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张某大概率将面临死刑的刑事责任。

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杀人者也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兰州交大,受害人在这里就读学习,在这起悲剧中,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方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事件发生后,很多知情的学生在网上发声,拼凑出这一副事实真相:嫌犯张某系校内一小卖部店主之子,30岁左右。早在今年5月,曾经发生过同样的“割伤案件”。所幸的是,当时被行凶者从身后割伤的在读学生仅遭受轻微伤,并无性命之忧。令人不解的是,该名受伤学生事后报告学校,报警,而割伤学生的张某仅受到警方的批评教育。校方当时也承诺不让嫌疑人再出现在校园内。但是,事件仅过去3个月,张某在校园内再次行凶,并导致了在读研究生杨某某的死亡。

悲剧的再次发生,意味着校方并未采取积极的行为,兑现当时加强校园安全保障的承诺。从这个角度,根据法律的规定,行凶者张某除了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兰州交大也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的承担,只是对已发事件的一个善后之举,却无法再换回一个年轻的生命。对涉事的大学而言,应从中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校园安全,保障就读学子的人身安全,不再遭受无妄之灾,是更重要的事情。

作者:王平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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